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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启动国家级零碳工厂、零碳算力设施建设工作 | 政策发布

工信部启动国家级零碳工厂、零碳算力设施建设工作 | 政策发布 智能制造IMS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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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国家级零碳工厂(含零碳算力设施)建设工作。

《通知》明确了申报要求、建设过程及评估指标体系。申报单位需具备一定建设基础,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不晚于 2030 年)达到单位能耗碳排放、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等核心指标目标。建设工作强调“重技术、重建设、重实效”,实行“成熟一批,验收一批”的动态管理机制。指标体系包含核心指标与引导指标,旨在系统引导企业在节能降碳改造、数字化能碳管理等方面持续提升。

下一步,工信部将推动构建涵盖能源供应、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及金融支持的零碳工厂产业生态,增强产业低碳竞争优势。

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26〕3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6〕13 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含零碳算力设施,下同)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零碳工厂建设是指通过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和管理优化等减排措施,实现边界内二氧化碳排放持续降低并逐步趋向近零的过程。按照分阶段梯度培育要求,选择具备一定建设基础、目标明确、路径清晰,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目标的制造型企业、算力设施,择优纳入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名单,发挥标杆引领作用。

二、申报条件

参与申报的制造型企业、算力设施(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与能效水平

1. 制造型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须为从事实际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低于 1000 吨标准煤,且已入选国家绿色工厂名单。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应达到或优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 1 级(先进值)及《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标杆水平;无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 算力设施:所有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明确完整的物理边界及独立的供配电和制冷系统。规模不小于 3000 个标准机架(智算中心不适用该要求),电能利用效率达到《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9—2021)中的 2 级及以上水平,且已入选国家绿色算力设施名单(原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

(二)核心指标要求

申报单位应满足下述核心指标基本要求,并承诺按年度完成建设方案确定的目标,确保在建设期内(不晚于 2030 年)达到目标要求:

  1. 单位能耗碳排放:基本要求为不高于 1.8 吨二氧化碳/吨标准煤,目标要求为不高于 0.2 吨二氧化碳/吨标准煤。
  2.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基本要求为不低于 30%,目标要求为不低于 95%。
  3.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基本要求为不低于 10%(算力设施不设定基本要求),目标要求为不低于 35%。该指标适用于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的申报单位。

(三)管理体系与合规性

申报单位应建立碳排放核算体系,数据遵循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原则,确保真实准确。拥有明确的节能降碳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无垄断行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无严重权属纠纷。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自愿对照《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大纲》及评估指标体系要求,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审核推荐

各省级主管部门重点审核申报条件符合性及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并填写汇总表,于 2026 年 8 月 15 日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评审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评审,统筹考虑建设基础、路径和预期成效,择优确定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名单并按程序公布。

(四)建设管理

名单内单位应对照建设方案开展自我评估,定期通过平台报送年度进展及核心指标变化情况。因产能或能源供应变化确需调整方案的,应在确保完成目标前提下及时调整,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跟踪机制,工信部将不定期开展抽查核验。

(五)评估验收

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评估同意后申请验收。工信部按照“成熟一批,验收一批”原则组织验收,综合评估核心指标达成情况及建设成效。通过验收的正式成为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期满仍未通过的,调出建设名单。

(六)总结推广

国家级零碳工厂应按年度披露核心指标达成情况及节能降碳举措。各地应利用技术改造、绿色金融等政策支持零碳工厂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建设省级零碳工厂。工信部将宣传典型做法,推广综合服务模式和系统解决方案。

附件:
1. 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指标说明(试行)
2. 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大纲)
3. 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名单推荐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 年 7 月 13 日

温馨提示

查阅“附件 1—3",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编辑:高洁 | 责编:段少敏 | 审核:李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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