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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附解读)

【政策】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附解读) 中瑞税务师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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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策】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59 号、财税〔2014〕109 号等文件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优化一致性税务处理原则

对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居民企业股东,与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合并(分立)企业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则达成一致的股东所持股权及对应资产、负债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部分均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合并(分立)企业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资产和负债,可选择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并将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 10 年均匀在税前摊销扣除。该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明确关键股东一致性及锁定期要求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日持有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 5% 的居民企业股东、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须达成一致,且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若前述股东在 12 个月内转让股权,或导致达成一致的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再超过 50%,均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扩大股东适用范围

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上述股东应按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重组日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其他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第 4 号、2015 年第 48 号等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7 月 8 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6 年第 13 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背景

为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国家实施了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东众多且类型复杂,难以满足所有股东达成一致的条件,导致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公告》在坚持基本原则基础上,优化了一致性税务处理要求,提高了政策可操作性。

二、是否需所有股东达成一致?

不需要。《公告》规定,在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东层面,只要持股比例不低于 5% 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达成一致,且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即可对达成一致的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 1: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乙企业有四名股东:A(居民企业,45%)、B(自然人,40%)、C(居民企业,10%)、D(居民企业,5%)。若 A、C、D 与相关企业达成一致,合计持股 60%(超 50%),符合其他条件即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混合税务处理的具体操作

达成一致的股东对应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其余股东对应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当期确认所得)。合并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相应比例分别以原计税基础或公允价值确认。

案例 2:接案例 1,乙企业资产计税基础 1000 万元,公允价值 1800 万元。A、C、D 合计持股 60%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剩余 40%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当期确认转让所得 320 万元〔(1800-1000)×40%〕。甲企业取得资产中 60% 部分按原计税基础 600 万元确认,40% 部分按公允价值 720 万元确认。

四、简化核算方法

为减轻企业核算负担,合并企业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资产和负债,可选择简便计算方法: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将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分 10 年均匀摊销扣除。

案例 3:接案例 2,甲企业可选择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部分的差额 320 万元打包视为一项资产,分 10 年摊销扣除,无需逐项资产核算。

五、关键股东未达成一致的处理

若持股比例不低于 5% 的居民企业股东或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未达成一致,即使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也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 4:乙企业前十大股东中,若持股超 5% 的居民企业股东 K 未达成一致,即便其他股东合计持股超 50%,该项合并也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六、股权锁定期及违规调整

重组日持股不低于 5% 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在重组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股权。若违规转让,已进行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案例 5:若重组后第 9 个月,持股 6% 的股东 M 转让股权,则当事各方需补充确认所得,并重新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

七、小股东转让限制

除关键股东外,其他达成一致的小股东若在 12 个月内转让股权,导致达成一致合计持股比例降至 50% 以下,也将导致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 6:若原达成一致比例为 51%,小股东 A 转让部分股权导致比例降至 49%,则该项合并不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八、股东类型范围扩大

《公告》明确合并、分立业务的股东范围包括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及非居民企业,支持多元化主体参与并购重组。

案例 7:乙企业股东包含居民企业、自然人、合伙企业、私募基金及非居民企业。只要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超 50% 并达成一致,即可按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九、执行时间

《公告》适用于重组日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

案例 8:若合并协议 2025 年生效,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于 2026 年 1 月完成,重组日为 2026 年 1 月,可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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