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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政策】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中瑞税务师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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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策】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与定义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法定所得,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受所在国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财产装入”包括个人直接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受托人),以及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但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情形。财产涵盖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各类财产。

二、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税务处理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纳税。纳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三、存续期间收益的税务处理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纳税的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

  • 计税项目:分为“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者不得相互抵减。
  • 费用扣除:受托人报酬、管理费、法律服务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 视同转让:信托以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的,按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费用后确定“财产转让所得”。向关联方转移形成的损失不得抵减。

四、信托终止与身份变更的税务处理

1. 信托终止:以清算收益(终止时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和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终止当年产生的收益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2. 转为非居民个人:以转变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此前应缴未缴税款需一并申报。纳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转变当日的市场价值。

3. 个人死亡:

  • 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以死亡当日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受托人或指定境内机构代为申报纳税。
  • 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视为新的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由承继人按规定申报纳税。

五、非居民个人的税务处理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转让财产。若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纳税。若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则视为居民个人装入,按本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或由居民个人实际取得、使用、控制的收益,均由该居民个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取得财产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

六、特殊情形判定

1. 多人装入:两个以上个人装入同一信托,按装入时财产价值比例划分归属,分别申报。居民与非居民共同装入的,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

2. 税收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税款,可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3. 有住所判定: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居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4. 视同分配收益: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 为居民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借款且年末未解除或归还;
  • 代付费用、允许无偿或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 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或其关联方转移利益。

5. 境外实体与控制界定:明确了“境外实体”的被动收入占比、缺乏实质性运营等特征,以及“控制”的股权比例(25% 以上)或实质控制标准。持牌金融机构及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实体除外。

七、申报缴纳期限

  • 装入财产:居民个人于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非居民个人于次月 15 日内申报。
  • 存续期间:居民个人于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上一年度税款。
  • 信托终止:清算完成次月 15 日内申报。逾期未清算的,终止后第 60 日视为清算完成日。
  • 死亡或身份变更:于发生次月 15 日内申报。

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备案可在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纳税人需提供真实完整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八、过渡期政策与实施时间

1. 补缴宽限期: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告实施日期间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须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2. 历史收益处理:2026 年 1 月 1 日前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3. 正式实施: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新发生的装入行为及存续收益严格按本公告规定执行。逾期仍未缴纳的,将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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