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 7 月 23 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依据总统指示及 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以“强迫劳动”为由,对 60 个国家和地区启动新一轮关税加征。该政策将替代原定于 7 月 24 日到期的第 122 条关税(税率 10%)。
生效时间与缓冲机制
- 正式生效:美东时间 2026 年 7 月 24 日 00:01(北京时间 7 月 24 日 12:01)。
- 在途货物豁免:凡在美东时间 2026 年 7 月 24 日 00:01 前已装船且处于最后运输途中,并于7 月 28 日 00:01 前完成进口报关的货物,可免缴新 301 关税。
四档税率及适用经济体
新 301 关税根据对象不同,划分为四个档次:
第一档:额外加征 10%
适用条件:已设立“强迫劳动”进口禁令、签署“互惠贸易协定(ART)”或已实施部分限制措施的经济体。
涉及名单:阿根廷、孟加拉国、柬埔寨、加拿大、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约旦、马来西亚、墨西哥、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英国。
第二档:补足至 10%(301 关税+MFN 税率=10%)
适用条件:针对最惠国(MFN)税率低于 10% 的商品,加征差额部分;若 MFN 税率已≥10%,则不加征。
涉及名单:欧盟、中国台湾省。
第三档:补足至 12.5%(301 关税+MFN 税率=12.5%)
适用条件:针对 MFN 税率低于 12.5% 的商品,加征差额部分;若 MFN 税率已≥12.5%,则不加征。
涉及名单:日本、韩国、瑞士。
第四档:额外加征 12.5%
适用条件:直接加征,不设补足机制。
涉及名单: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越南、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圭亚那、伊拉克、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阿曼、秘鲁、菲律宾、卡塔尔、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泰国、土耳其、阿联酋、乌拉圭、委内瑞拉。
关键叠加规则
- 与旧 301 关税叠加:新 301 关税与此前已有的 301 关税实行叠加征收。
- 不与 232 关税叠加:新 301 关税与 232 关税(钢铝等产品关税)不叠加,两者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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