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全国执法标准统一,税务总局起草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 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5 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信封注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征求意见”。
附件:1. 公告(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
3. 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7 月 15 日
公告核心内容摘要
为树立正确政绩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税务总局制定新版裁量基准。主要规定如下:
一、税务机关应在基准范围内依法实施处罚,并在决定书中载明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基准作为处罚依据。
二、严格适用规则:
1. 符合“轻微不罚”清单且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 有法定从轻、减轻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
3. 情节复杂、争议较大或拟减轻处罚的案件,须经集体审议。
三、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
四、基准与新法不一致的,以新法为准;总局将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告。
五、自施行之日起执行。此前发生但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则上适用旧规,但新规更有利于相对人的除外。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1. 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或注销登记
轻微: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2. 未按期变更税务登记
轻微: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较轻: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
一般:二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超二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3. 不办理税务登记
轻微: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4. 未按规定办理证件验证或换证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
一般: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5. 未按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
一般:一年内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6. 未按规定使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较轻:首次违反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罚 2000-5000 元。
一般:首次违反且造成税款流失不满 10 万元的,罚 5000 元 -1 万元。
较重:首次违反且造成税款流失 10 万元以上的,罚 1 万 -3 万元。
严重:二次以上违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3 万 -5 万元。
7. 骗取税务登记证
较轻:未造成税款流失且未用于其他违法的,罚 200-1000 元。
一般:造成税款流失不满 5 万元且未用于其他违法的,罚 1000-2000 元。
较重:造成税款流失 5 万 -10 万元且未用于其他违法的,罚 2000-5000 元。
严重:造成税款流失 1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5000 元 -1 万元。
8. 扣缴义务人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轻微: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500 元。
较重: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500 元,单位罚 500-7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人罚 500-1000 元,单位罚 700-1000 元。
9.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登录税务登记信息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一般: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罚 1 万 -2 万元。
较重: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罚 2 万 -3 万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3 万 -5 万元。
10.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未报告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
一般:一年内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11.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凭证资料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
一般:一年内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12.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制度或核算软件备查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
一般:一年内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13.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轻微:未安装使用者,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
一般: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14.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账簿凭证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
一般:一年内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5000 元。
15.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
较轻:未使用且发现前主动改正的,罚 2000-5000 元。
一般:未使用且限期内改正的,罚 5000 元 -1 万元。
较重:未使用且限期内未改正的,罚 1 万 -3 万元。
严重:拒不改正、造成税款流失、已使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3 万 -5 万元。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16. 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资料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每次罚 50 元(累计不超 200 元);单位每次罚 100 元(累计不超 500 元)。
一般: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每次罚 100 元(累计不超 500 元);单位每次罚 200 元(累计不超 1000 元)。
较重:被认定非正常户不满 12 个月期间改正的。个人罚 5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被认定非正常户 12 个月以上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17. 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每次罚 50 元(累计不超 200 元);单位每次罚 100 元(累计不超 500 元)。
一般: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每次罚 100 元(累计不超 500 元);单位每次罚 200 元(累计不超 1000 元)。
较重:被认定非正常户不满 12 个月期间改正的。个人罚 5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被认定非正常户 12 个月以上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18.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较轻:金额不满 10 万元的,罚 1000-2000 元。
一般:金额 10 万 -30 万元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较重:金额 30 万 -50 万元的,罚 1 万 -3 万元。
严重:金额 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3 万 -5 万元。
四、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
19. 纳税人偷税
较轻:五年内首次处罚,占比不满 10% 且主动补缴或配合检查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1 倍罚款。
一般:五年内首次处罚,占比 10% 以上且主动补缴或配合;或占比不满 10% 但不配合;或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占比不满 10% 且主动补缴或配合的,处 1-3 倍罚款。
较重:五年内首次处罚,占比 10% 以上且不配合;或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占比不满 10% 且不配合;或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占比 10% 以上且主动补缴或配合的,处 3-4 倍罚款。
严重: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金额 500 万元以上,占比 10% 以上,且不配合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4-5 倍罚款。
20. 扣缴义务人偷税
裁量标准同第 19 项。
21.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
较轻:五年内首次处罚且配合检查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1 倍罚款。
一般: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且配合检查的,处 1-3 倍罚款。
较重:五年内首次处罚且不配合检查的,处 3-4 倍罚款。
严重: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且不配合检查,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4-5 倍罚款。
22. 欠缴税款并转移隐匿财产妨碍追缴
较轻:妨碍追缴不满 50 万元且积极配合的,处欠缴税款 50%-1 倍罚款。
一般:妨碍追缴不满 50 万元且不配合的,处 1-3 倍罚款。
较重:妨碍追缴 50 万元以上且积极配合的,处 3-4 倍罚款。
严重:妨碍追缴 50 万元以上且不配合,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4-5 倍罚款。
23. 骗取出口退税款
较轻:骗取不满 10 万元的,处 1 倍罚款。
一般:骗取 10 万 -50 万元的,处 1-2 倍罚款。
较重:骗取 50 万 -500 万元;或两年内虚假申报三次以上且骗取 30 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因骗税受刑责或二次以上处罚又骗税 30 万 -300 万元的,处 2-4 倍罚款。
严重:骗取 500 万元以上;或两年内虚假申报五次以上/以骗税为主业且骗取 300 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因骗税受刑责或二次以上处罚又骗税 300 万元以上的,处 4-5 倍罚款。
注:骗取出口退税的,按规定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24. 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较轻:拒缴不满 1 万元且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处 1-2 倍罚款。
一般:拒缴 1 万 -5 万元且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处 2-3 倍罚款。
较重:拒缴 5 万 -10 万元且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处 3-4 倍罚款。
严重:拒缴 10 万元以上,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是聚众抗税首要分子,或多次抗税扰乱秩序,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4-5 倍罚款。
25. 限期不缴或少缴税款,逾期仍未缴纳
一般:不满 10 万元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1 倍罚款。
较重:10 万 -100 万元的,处 1-3 倍罚款。
严重:10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5 倍罚款。
26.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较轻:积极配合且协助全额追回的,处 50% 罚款。
一般:积极配合且协助追回 50% 以上的,处 50%-1 倍罚款。
较重:积极配合但协助追回不满 50% 的,处 1-2 倍罚款。
严重:不配合、未协助追回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2-3 倍罚款。
27. 非法提供账户、发票等方便导致未缴、少缴或骗税
较轻:五年内首次处罚,导致税款不满 5 万元的,处 30% 以下罚款。
一般:五年内首次处罚,导致税款 5 万 -10 万元的,处 30%-50% 罚款。
较重:五年内二次处罚,或导致税款 10 万 -50 万元的,处 50%-70% 罚款。
严重:五年内超二次处罚,或导致税款 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70%-1 倍罚款。
28.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务机关追缴后仍拒绝缴纳
一般:不满 10 万元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1 倍罚款。
较重:10 万 -100 万元的,处 1-3 倍罚款。
严重:10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5 倍罚款。
29. 税务代理人违规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
较轻:过失造成不满 50 万元,积极配合且协助全额追回的,处未缴或少缴税款 50%-70% 罚款。
一般:过失造成不满 50 万元未能全额追回,或过失造成 50 万元以上的,处 70%-1 倍罚款。
较重:主观故意造成占比不满 10% 的,处 1-2 倍罚款。
严重:主观故意造成占比 10% 以上,或不配合检查,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2-3 倍罚款。
30.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
一般:不满 10 万元;或 10 万 -100 万元且占比不满 30% 的,处 1 倍罚款。
较重:10 万 -100 万元且占比 30% 以上;或少缴 100 万元以上且占比不满 30% 的,处 1-2 倍罚款。
严重:不缴或少缴 100 万元以上且占比 30% 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2-3 倍罚款。
五、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类
31. 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检查
较轻: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罚 1000-2000 元。
一般: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较重:限期内未改正的,罚 1 万 -3 万元。
严重:拒不改正、暴力阻挠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3 万 -5 万元。
32. 金融机构拒绝检查、冻结或帮助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较轻:流失不满 50 万元的。机构罚 10 万 -20 万元,责任人罚 1000-3000 元。
一般:流失 50 万 -100 万元的。机构罚 20 万 -30 万元,责任人罚 3000-5000 元。
较重:流失 100 万 -150 万元的。机构罚 30 万 -40 万元,责任人罚 5000-7000 元。
严重:流失 1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机构罚 40 万 -50 万元,责任人罚 7000 元 -1 万元。
33. 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等检查
较轻: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罚 1000-2000 元。
一般: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较重:限期内未改正的,罚 1 万 -3 万元。
严重:拒不改正、暴力阻挠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3 万 -5 万元。
六、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34.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较轻:金额不满 1 万元。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金额 1 万 -5 万元。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金额 5 万 -10 万元。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金额 10 万元以上,或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5. 未按规定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开具发票
较轻:25 份以下。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25-100 份。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100-200 份。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6. 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较轻:25 份以下。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25-100 份。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100-200 份。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7. 使用税控装置开票未按期报送数据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一年内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8.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未备案软件说明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一年内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9.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未按规定保存、报送数据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0. 拆本使用发票
较轻:1-2 本。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2-5 本。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5-10 本。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10 本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1.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较轻:25 份以下。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25-100 份。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100-200 份。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2.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较轻:金额不满 1 万元。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金额 1 万 -5 万元。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金额 5 万 -10 万元。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金额 10 万元以上,或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3.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较轻:25 份以下。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25-100 份。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100-200 份。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4.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较轻:25 份以下。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25-100 份。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100-200 份。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5. 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轻微:25 份以下,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较轻:25 份以下。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25-100 份。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100-200 份。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6. 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出入境
较轻:100 份以下,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100-250 份,罚 1000-5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250-500 份,罚 5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500 份,或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1 万 -3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7. 丢失发票
轻微:丢失已失效、停用或信息化管理发票,主动报告补救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较轻:100 份以下,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100-250 份,罚 1000-5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250-500 份,罚 5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5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1 万 -3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8. 擅自损毁发票
较轻:100 份以下,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100-250 份,罚 1000-5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250-500 份,罚 5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5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1 万 -3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9. 虚开发票
较轻:金额 1 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罚 1 万 -5 万元。
一般:金额 1 万 -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罚 5 万 -10 万元。
较重:金额 50 万 -2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罚 10 万 -30 万元。
严重:金额超 250 万元;或五年内因虚开受刑责或二次以上处罚又虚开且金额 1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罚 30 万 -50 万元。
50. 非法代开发票
较轻:金额 1 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罚 1 万 -5 万元。
一般:金额 1 万 -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罚 5 万 -10 万元。
较重:金额 50 万 -2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罚 10 万 -30 万元。
严重:金额超 250 万元;或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又非法代开且金额 1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罚 30 万 -50 万元。
51.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较轻:25 份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物品,罚 1 万元。
一般:25-100 份,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物品,罚 1 万 -5 万元。
较重:100-200 份,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物品,罚 5 万 -20 万元。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物品,罚 20 万 -50 万元。
52. 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伪造监制章
较轻:无违法所得,没收工具物品,罚 1 万元。
一般:违法所得不满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物品,罚 1 万 -5 万元。
较重:违法所得 1 万 -1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物品,罚 5 万 -20 万元。
严重: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物品,罚 20 万 -50 万元。
53.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较轻:25 份以下,罚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25-100 份,罚 1 万 -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100-200 份,罚 5 万 -2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 万 -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4.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较轻:无违法所得,罚 1 万元。
一般:违法所得不满 1 万元,罚 1 万 -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所得 1 万 -10 万元,罚 5 万 -2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 万 -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5. 明知是非法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较轻:金额不满 1 万元,罚 1 万 -3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金额 1 万 -50 万元,罚 3 万 -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金额 50 万 -250 万元,罚 5 万 -2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金额 2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 万 -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6. 非法印制发票
较轻:25 份以下,销毁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罚 1 万元。
一般:25-100 份,销毁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罚 1 万 -2 万元。
较重:100-200 份,销毁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罚 2 万 -3 万元。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销毁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罚 3 万 -5 万元。
57. 违反发票法规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骗税
较轻:导致税款不满 1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处 30% 以下罚款。
一般:导致税款 10 万 -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处 30%-50% 罚款。
较重:导致税款 50 万 -50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处 50%-70% 罚款。
严重:导致税款 50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70%-1 倍罚款。
58.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一年内二次以上、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辅导后改正的,罚 100-300 元。
一般:一年内首次违反,辅导后仍未改正的,罚 300-500 元。
较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辅导后仍未改正的,罚 500-7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造成税款流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700-1000 元。
59.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规
严重:造成税款流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1000 元。
七、违反税务纳税担保管理类
60. 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较轻:非经营行为,或经营行为且担保税款、滞纳金不满 10 万元的,罚 200-1000 元。
一般:经营行为且担保税款、滞纳金 10 万 -50 万元的,罚 1000-2000 元。
较重:经营行为且担保税款、滞纳金 50 万 -100 万元的,罚 2000-5000 元。
严重:经营行为且担保税款、滞纳金 10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5000 元 -1 万元。
61. 非法为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较轻:涉及担保税款、滞纳金不满 10 万元的,罚 50-300 元。
一般:涉及担保税款、滞纳金 10 万 -50 万元的,罚 300-500 元。
较重:涉及担保税款、滞纳金 50 万 -100 万元的,罚 500-700 元。
严重:涉及担保税款、滞纳金 10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700-1000 元。
62. 提供虚假担保造成税款损失
一般:损失不满 10 万元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1 倍罚款。
较重:损失 10 万 -100 万元的,处 1-2 倍罚款。
严重:损失 10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2-5 倍罚款。
八、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类
6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违反日常管理规定
较重:年度内累计二次任一所列情形,或限期内未改正的。机构罚 200-1000 元,人员罚 100-500 元。
严重:年度内累计超二次任一所列情形,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机构罚 1000-2000 元,人员罚 500-1000 元。
64. 扰乱税收秩序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优惠
一般:金额不满 10 万元,机构已处罚而人员未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罚 200-1000 元。
较重:金额 10 万 -50 万元,机构已处罚而人员未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罚 1000-2000 元。
严重:金额 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机构已处罚而人员未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罚 2000-5000 元。
65. 其他扰乱税收秩序等行为
一般:造成税款损失、取得不正当利益不满 10 万元,或首次歪曲解读政策,或输送利益不满 1 万元的。机构罚 2000 元以下,人员罚 1000 元以下。
较重:造成税款损失、取得不正当利益 10 万 -50 万元,或年内二次歪曲解读政策,或输送利益 1 万 -3 万元的。机构罚 2000-5000 元,人员罚 1000-2000 元。
严重:造成税款损失、取得不正当利益 50 万元以上,或年内超二次歪曲解读政策,或输送利益 3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机构罚 5000 元 -1 万元,人员罚 2000-5000 元。
九、违反涉税信息报送类
66.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轻微: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限期内未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形的,罚 2 万 -10 万元。
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罚 10 万 -50 万元:
(1)一年内累计二次以上未按期报送、漏报;
(2)累计二次以上瞒报、谎报;
(3)违规引导转换收入性质或分拆收入导致信息不实;
(4)伪造、篡改或协助伪造、篡改涉税信息;
(5)以暴力、威胁、抵制等方式拒不报送;
(6)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形。
附注说明
1. “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满”、“超过”不含本数。
2. “虚开金额”、“非法代开金额”、“发票金额”指发票金额栏载明数额。
3. “有其他较重/严重情节”包括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等。
4. “拒不改正”包括明确表示不改正,或经辅导、提醒后仍不改正。
5. “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6. “一年内首次”指自然年度内首次;第 66 项“一个年度内累计二次以上”指连续 12 个月累计;“累计二次”指存续期间累计。
7. “首次”、“二次以上”指系统内同一违法行为记录次数。第 16、17 项“次”指逾期未申报次数,同一申报期内多税种逾期视为一次。
8. “两年”、“五年”分别指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 24 个月和 60 个月。
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本清单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序号 |
事项 |
适用条件 |
1 |
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或注销登记 |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 |
2 |
未按期变更税务登记 |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 |
3 |
不办理税务登记 |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 |
4 |
扣缴义务人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 |
5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 |
6 |
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25 份以下,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 |
7 |
丢失发票 |
丢失已失效、停用或信息化管理发票,主动报告补救且无危害后果。 |
8 |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 |
起草说明摘要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解决各地裁量基准体例不一、科学性不足等问题,税务总局制定本基准,旨在统一全国执法尺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同案不同罚,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正文共 6 条,明确依法依规处罚、引用规则、“轻微不罚”清单、集体审议程序及动态调整机制。附件包含《裁量基准》和《“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纳税担保、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信息报送等 9 类 66 项事项,逐项明确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