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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

大事!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 中润领英财税商学院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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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全国执法标准统一,税务总局起草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 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5 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信封注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征求意见”。

附件:1. 公告(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

3. 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7 月 15 日

公告核心内容摘要

为树立正确政绩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税务总局制定新版裁量基准。主要规定如下:

一、税务机关应在基准范围内依法实施处罚,并在决定书中载明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基准作为处罚依据。

二、严格适用规则:

1. 符合“轻微不罚”清单且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 有法定从轻、减轻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

3. 情节复杂、争议较大或拟减轻处罚的案件,须经集体审议。

三、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

四、基准与新法不一致的,以新法为准;总局将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告。

五、自施行之日起执行。此前发生但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则上适用旧规,但新规更有利于相对人的除外。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1. 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或注销登记

轻微: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2. 未按期变更税务登记

轻微: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较轻: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

一般:二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超二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3. 不办理税务登记

轻微: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4. 未按规定办理证件验证或换证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

一般: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5. 未按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

一般:一年内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6. 未按规定使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较轻:首次违反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罚 2000-5000 元。

一般:首次违反且造成税款流失不满 10 万元的,罚 5000 元 -1 万元。

较重:首次违反且造成税款流失 10 万元以上的,罚 1 万 -3 万元。

严重:二次以上违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3 万 -5 万元。

7. 骗取税务登记证

较轻:未造成税款流失且未用于其他违法的,罚 200-1000 元。

一般:造成税款流失不满 5 万元且未用于其他违法的,罚 1000-2000 元。

较重:造成税款流失 5 万 -10 万元且未用于其他违法的,罚 2000-5000 元。

严重:造成税款流失 1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5000 元 -1 万元。

8. 扣缴义务人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轻微: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500 元。

较重: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500 元,单位罚 500-7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人罚 500-1000 元,单位罚 700-1000 元。

9.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登录税务登记信息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一般: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罚 1 万 -2 万元。

较重: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罚 2 万 -3 万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3 万 -5 万元。

10.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未报告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

一般:一年内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11.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凭证资料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

一般:一年内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12.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制度或核算软件备查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

一般:一年内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13.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轻微:未安装使用者,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

一般: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14.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账簿凭证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

一般:一年内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

较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5000 元。

15.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

较轻:未使用且发现前主动改正的,罚 2000-5000 元。

一般:未使用且限期内改正的,罚 5000 元 -1 万元。

较重:未使用且限期内未改正的,罚 1 万 -3 万元。

严重:拒不改正、造成税款流失、已使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3 万 -5 万元。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16. 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资料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每次罚 50 元(累计不超 200 元);单位每次罚 100 元(累计不超 500 元)。

一般: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每次罚 100 元(累计不超 500 元);单位每次罚 200 元(累计不超 1000 元)。

较重:被认定非正常户不满 12 个月期间改正的。个人罚 5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被认定非正常户 12 个月以上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17. 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每次罚 50 元(累计不超 200 元);单位每次罚 100 元(累计不超 500 元)。

一般: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每次罚 100 元(累计不超 500 元);单位每次罚 200 元(累计不超 1000 元)。

较重:被认定非正常户不满 12 个月期间改正的。个人罚 5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

严重:被认定非正常户 12 个月以上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18.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较轻:金额不满 10 万元的,罚 1000-2000 元。

一般:金额 10 万 -30 万元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较重:金额 30 万 -50 万元的,罚 1 万 -3 万元。

严重:金额 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3 万 -5 万元。

四、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

19. 纳税人偷税

较轻:五年内首次处罚,占比不满 10% 且主动补缴或配合检查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1 倍罚款。

一般:五年内首次处罚,占比 10% 以上且主动补缴或配合;或占比不满 10% 但不配合;或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占比不满 10% 且主动补缴或配合的,处 1-3 倍罚款。

较重:五年内首次处罚,占比 10% 以上且不配合;或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占比不满 10% 且不配合;或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占比 10% 以上且主动补缴或配合的,处 3-4 倍罚款。

严重: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金额 500 万元以上,占比 10% 以上,且不配合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4-5 倍罚款。

20. 扣缴义务人偷税

裁量标准同第 19 项。

21.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

较轻:五年内首次处罚且配合检查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1 倍罚款。

一般: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且配合检查的,处 1-3 倍罚款。

较重:五年内首次处罚且不配合检查的,处 3-4 倍罚款。

严重: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且不配合检查,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4-5 倍罚款。

22. 欠缴税款并转移隐匿财产妨碍追缴

较轻:妨碍追缴不满 50 万元且积极配合的,处欠缴税款 50%-1 倍罚款。

一般:妨碍追缴不满 50 万元且不配合的,处 1-3 倍罚款。

较重:妨碍追缴 50 万元以上且积极配合的,处 3-4 倍罚款。

严重:妨碍追缴 50 万元以上且不配合,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4-5 倍罚款。

23. 骗取出口退税款

较轻:骗取不满 10 万元的,处 1 倍罚款。

一般:骗取 10 万 -50 万元的,处 1-2 倍罚款。

较重:骗取 50 万 -500 万元;或两年内虚假申报三次以上且骗取 30 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因骗税受刑责或二次以上处罚又骗税 30 万 -300 万元的,处 2-4 倍罚款。

严重:骗取 500 万元以上;或两年内虚假申报五次以上/以骗税为主业且骗取 300 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因骗税受刑责或二次以上处罚又骗税 300 万元以上的,处 4-5 倍罚款。

注:骗取出口退税的,按规定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24. 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较轻:拒缴不满 1 万元且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处 1-2 倍罚款。

一般:拒缴 1 万 -5 万元且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处 2-3 倍罚款。

较重:拒缴 5 万 -10 万元且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处 3-4 倍罚款。

严重:拒缴 10 万元以上,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是聚众抗税首要分子,或多次抗税扰乱秩序,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4-5 倍罚款。

25. 限期不缴或少缴税款,逾期仍未缴纳

一般:不满 10 万元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1 倍罚款。

较重:10 万 -100 万元的,处 1-3 倍罚款。

严重:10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5 倍罚款。

26.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较轻:积极配合且协助全额追回的,处 50% 罚款。

一般:积极配合且协助追回 50% 以上的,处 50%-1 倍罚款。

较重:积极配合但协助追回不满 50% 的,处 1-2 倍罚款。

严重:不配合、未协助追回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2-3 倍罚款。

27. 非法提供账户、发票等方便导致未缴、少缴或骗税

较轻:五年内首次处罚,导致税款不满 5 万元的,处 30% 以下罚款。

一般:五年内首次处罚,导致税款 5 万 -10 万元的,处 30%-50% 罚款。

较重:五年内二次处罚,或导致税款 10 万 -50 万元的,处 50%-70% 罚款。

严重:五年内超二次处罚,或导致税款 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70%-1 倍罚款。

28.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务机关追缴后仍拒绝缴纳

一般:不满 10 万元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1 倍罚款。

较重:10 万 -100 万元的,处 1-3 倍罚款。

严重:10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5 倍罚款。

29. 税务代理人违规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

较轻:过失造成不满 50 万元,积极配合且协助全额追回的,处未缴或少缴税款 50%-70% 罚款。

一般:过失造成不满 50 万元未能全额追回,或过失造成 50 万元以上的,处 70%-1 倍罚款。

较重:主观故意造成占比不满 10% 的,处 1-2 倍罚款。

严重:主观故意造成占比 10% 以上,或不配合检查,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2-3 倍罚款。

30.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

一般:不满 10 万元;或 10 万 -100 万元且占比不满 30% 的,处 1 倍罚款。

较重:10 万 -100 万元且占比 30% 以上;或少缴 100 万元以上且占比不满 30% 的,处 1-2 倍罚款。

严重:不缴或少缴 100 万元以上且占比 30% 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2-3 倍罚款。

五、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类

31. 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检查

较轻: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罚 1000-2000 元。

一般: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较重:限期内未改正的,罚 1 万 -3 万元。

严重:拒不改正、暴力阻挠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3 万 -5 万元。

32. 金融机构拒绝检查、冻结或帮助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较轻:流失不满 50 万元的。机构罚 10 万 -20 万元,责任人罚 1000-3000 元。

一般:流失 50 万 -100 万元的。机构罚 20 万 -30 万元,责任人罚 3000-5000 元。

较重:流失 100 万 -150 万元的。机构罚 30 万 -40 万元,责任人罚 5000-7000 元。

严重:流失 1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机构罚 40 万 -50 万元,责任人罚 7000 元 -1 万元。

33. 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等检查

较轻: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罚 1000-2000 元。

一般: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罚 2000 元 -1 万元。

较重:限期内未改正的,罚 1 万 -3 万元。

严重:拒不改正、暴力阻挠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3 万 -5 万元。

六、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34.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较轻:金额不满 1 万元。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金额 1 万 -5 万元。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金额 5 万 -10 万元。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金额 10 万元以上,或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5. 未按规定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开具发票

较轻:25 份以下。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25-100 份。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100-200 份。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6. 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较轻:25 份以下。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25-100 份。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100-200 份。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7. 使用税控装置开票未按期报送数据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一年内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8.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未备案软件说明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一年内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9.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未按规定保存、报送数据

较轻: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首次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二次以上违反且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0. 拆本使用发票

较轻:1-2 本。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2-5 本。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5-10 本。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10 本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1.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较轻:25 份以下。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25-100 份。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100-200 份。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2.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较轻:金额不满 1 万元。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金额 1 万 -5 万元。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金额 5 万 -10 万元。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金额 10 万元以上,或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3.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较轻:25 份以下。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25-100 份。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100-200 份。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4.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较轻:25 份以下。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25-100 份。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100-200 份。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5. 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轻微:25 份以下,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较轻:25 份以下。个人罚 50 元,单位罚 2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25-100 份。个人罚 50-300 元,单位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100-200 份。个人罚 300-2000 元,单位罚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6. 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出入境

较轻:100 份以下,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100-250 份,罚 1000-5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250-500 份,罚 5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500 份,或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1 万 -3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7. 丢失发票

轻微:丢失已失效、停用或信息化管理发票,主动报告补救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较轻:100 份以下,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100-250 份,罚 1000-5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250-500 份,罚 5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5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1 万 -3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8. 擅自损毁发票

较轻:100 份以下,罚 200-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100-250 份,罚 1000-5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250-500 份,罚 5000 元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5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1 万 -3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9. 虚开发票

较轻:金额 1 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罚 1 万 -5 万元。

一般:金额 1 万 -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罚 5 万 -10 万元。

较重:金额 50 万 -2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罚 10 万 -30 万元。

严重:金额超 250 万元;或五年内因虚开受刑责或二次以上处罚又虚开且金额 1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罚 30 万 -50 万元。

50. 非法代开发票

较轻:金额 1 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罚 1 万 -5 万元。

一般:金额 1 万 -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罚 5 万 -10 万元。

较重:金额 50 万 -2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罚 10 万 -30 万元。

严重:金额超 250 万元;或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又非法代开且金额 1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罚 30 万 -50 万元。

51.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较轻:25 份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物品,罚 1 万元。

一般:25-100 份,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物品,罚 1 万 -5 万元。

较重:100-200 份,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物品,罚 5 万 -20 万元。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物品,罚 20 万 -50 万元。

52. 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伪造监制章

较轻:无违法所得,没收工具物品,罚 1 万元。

一般:违法所得不满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物品,罚 1 万 -5 万元。

较重:违法所得 1 万 -1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物品,罚 5 万 -20 万元。

严重: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物品,罚 20 万 -50 万元。

53.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较轻:25 份以下,罚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25-100 份,罚 1 万 -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100-200 份,罚 5 万 -2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 万 -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4.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较轻:无违法所得,罚 1 万元。

一般:违法所得不满 1 万元,罚 1 万 -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所得 1 万 -10 万元,罚 5 万 -2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 万 -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5. 明知是非法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较轻:金额不满 1 万元,罚 1 万 -3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金额 1 万 -50 万元,罚 3 万 -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金额 50 万 -250 万元,罚 5 万 -2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金额 2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 万 -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6. 非法印制发票

较轻:25 份以下,销毁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罚 1 万元。

一般:25-100 份,销毁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罚 1 万 -2 万元。

较重:100-200 份,销毁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罚 2 万 -3 万元。

严重:超过 200 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销毁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罚 3 万 -5 万元。

57. 违反发票法规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骗税

较轻:导致税款不满 1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处 30% 以下罚款。

一般:导致税款 10 万 -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处 30%-50% 罚款。

较重:导致税款 50 万 -50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处 50%-70% 罚款。

严重:导致税款 50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70%-1 倍罚款。

58.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轻微: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一年内二次以上、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辅导后改正的,罚 100-300 元。

一般:一年内首次违反,辅导后仍未改正的,罚 300-500 元。

较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辅导后仍未改正的,罚 500-700 元。

严重:拒不改正、造成税款流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700-1000 元。

59.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规

严重:造成税款流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200-1000 元。

七、违反税务纳税担保管理类

60. 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较轻:非经营行为,或经营行为且担保税款、滞纳金不满 10 万元的,罚 200-1000 元。

一般:经营行为且担保税款、滞纳金 10 万 -50 万元的,罚 1000-2000 元。

较重:经营行为且担保税款、滞纳金 50 万 -100 万元的,罚 2000-5000 元。

严重:经营行为且担保税款、滞纳金 10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5000 元 -1 万元。

61. 非法为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较轻:涉及担保税款、滞纳金不满 10 万元的,罚 50-300 元。

一般:涉及担保税款、滞纳金 10 万 -50 万元的,罚 300-500 元。

较重:涉及担保税款、滞纳金 50 万 -100 万元的,罚 500-700 元。

严重:涉及担保税款、滞纳金 10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 700-1000 元。

62. 提供虚假担保造成税款损失

一般:损失不满 10 万元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1 倍罚款。

较重:损失 10 万 -100 万元的,处 1-2 倍罚款。

严重:损失 10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2-5 倍罚款。

八、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类

6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违反日常管理规定

较重:年度内累计二次任一所列情形,或限期内未改正的。机构罚 200-1000 元,人员罚 100-500 元。

严重:年度内累计超二次任一所列情形,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机构罚 1000-2000 元,人员罚 500-1000 元。

64. 扰乱税收秩序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优惠

一般:金额不满 10 万元,机构已处罚而人员未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罚 200-1000 元。

较重:金额 10 万 -50 万元,机构已处罚而人员未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罚 1000-2000 元。

严重:金额 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机构已处罚而人员未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罚 2000-5000 元。

65. 其他扰乱税收秩序等行为

一般:造成税款损失、取得不正当利益不满 10 万元,或首次歪曲解读政策,或输送利益不满 1 万元的。机构罚 2000 元以下,人员罚 1000 元以下。

较重:造成税款损失、取得不正当利益 10 万 -50 万元,或年内二次歪曲解读政策,或输送利益 1 万 -3 万元的。机构罚 2000-5000 元,人员罚 1000-2000 元。

严重:造成税款损失、取得不正当利益 50 万元以上,或年内超二次歪曲解读政策,或输送利益 3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机构罚 5000 元 -1 万元,人员罚 2000-5000 元。

九、违反涉税信息报送类

66.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轻微: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限期内未改正且不属于严重情形的,罚 2 万 -10 万元。

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罚 10 万 -50 万元:

(1)一年内累计二次以上未按期报送、漏报;

(2)累计二次以上瞒报、谎报;

(3)违规引导转换收入性质或分拆收入导致信息不实;

(4)伪造、篡改或协助伪造、篡改涉税信息;

(5)以暴力、威胁、抵制等方式拒不报送;

(6)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形。

附注说明

1. “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满”、“超过”不含本数。

2. “虚开金额”、“非法代开金额”、“发票金额”指发票金额栏载明数额。

3. “有其他较重/严重情节”包括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等。

4. “拒不改正”包括明确表示不改正,或经辅导、提醒后仍不改正。

5. “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6. “一年内首次”指自然年度内首次;第 66 项“一个年度内累计二次以上”指连续 12 个月累计;“累计二次”指存续期间累计。

7. “首次”、“二次以上”指系统内同一违法行为记录次数。第 16、17 项“次”指逾期未申报次数,同一申报期内多税种逾期视为一次。

8. “两年”、“五年”分别指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 24 个月和 60 个月。

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本清单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序号

事项

适用条件

1

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或注销登记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

2

未按期变更税务登记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

3

不办理税务登记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

4

扣缴义务人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

5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

6

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25 份以下,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

7

丢失发票

丢失已失效、停用或信息化管理发票,主动报告补救且无危害后果。

8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

起草说明摘要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解决各地裁量基准体例不一、科学性不足等问题,税务总局制定本基准,旨在统一全国执法尺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同案不同罚,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正文共 6 条,明确依法依规处罚、引用规则、“轻微不罚”清单、集体审议程序及动态调整机制。附件包含《裁量基准》和《“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纳税担保、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信息报送等 9 类 66 项事项,逐项明确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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