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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建筑企业不合规发票列支成本被追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建筑企业不合规发票列支成本被追缴企业所得税 中润领英财税商学院
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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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摘要

文号:*税一稽处〔2026〕**号
被处理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至 2026 年 7 月 1 日,对该企业 2008 年 8 月 26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实,该企业存在严重偷税行为,现将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认定

经核查,该企业在 2010 年至 2016 年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发票,涉及金额高达 4.0025 亿元。企业将上述虚列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1.0006 亿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是偷税”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认定该企业多列支出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法律依据

1. 追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3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 号)中关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规定,决定追缴该企业以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 2012 年:3,860,926 元
  • 2013 年:28,250,000 元
  • 2014 年:34,300,868.75 元
  • 2015 年:3,453,025 元
  • 2016 年:30,198,275 元

合计追缴税款:100,063,094.75 元。

2. 加收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执行要求与救济途径

缴纳期限:限该企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办理税款及滞纳金入库手续,并进行相应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复议权利:若对该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先依照本决定期限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随后可在缴清款项或担保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新说税事(内容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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