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发票的6种定性和处理
走向税务合规
虚开发票长期是我国涉税违法的高发领域。现行法规明确,虚开行为不仅包含“为他人虚开”,也涵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受增值税抵扣链条机制影响,企业即便不主动虚开,仍可能被动接受虚开发票。2026 年 4 月,税务总局、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召开会议,强调严厉打击包括发票违法在内的三类涉税犯罪行为。
上游开票方构成虚开时,下游受票方的法律定性主要取决于业务真实性及主观认知(善意或恶意)。结合现行法规,具体分为以下六种情形:
一、有真实业务且“三流”一致:可正常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若上游企业虽对其他主体虚开,但与下游存在真实业务、收取款项并开具了相符发票,不属于对外虚开,下游可正常抵扣。该规定旨在区分企业的虚开业务与真实业务。
实务中,针对石化等行业变名虚开引发的连锁反应,税务机关有时会将整个链条发票列为异常。对此,对于不知情且存在真实交易的中间贸易商,采取“一刀切”处理并不合理,应精准追究变票方责任。
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原则上进项转出,司法实践有新突破
根据国税发〔2000〕187 号文,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存在真实交易、发票形式合规、受票方主观无过失。符合者若能重新取得合规发票可抵扣,否则需做进项转出(不加收滞纳金)。
值得注意的是,2025 年上铁法院在某石油公司行政诉讼案中实现突破。法院采取穿透式审查,确认案涉发票存在真实交易,判决准予善意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
三、行政虚开:未达刑事标准面临最高 50 万元罚款
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或无实际业务的发票,若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且无骗税目的,依据《发票管理办法》构成行政虚开。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随着 2024 年两高司法解释发布,行政虚开与刑事虚开的边界日益明晰:前者侧重扰乱发票管理秩序,后者本质是利用专票功能骗抵税款。“非法代开发票”亦参照虚开罚则处罚。
四、利用虚票偷税:构成虚假纳税申报,面临 0.5-5 倍罚款
下游利用虚开发票虚列成本或抵扣进项(未达刑事标准),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 63 条认定为偷税。此情形下产生法律竞合,遵循“一事不二罚”原则,通常按罚款数额较高的偷税条款(0.5-5 倍罚款)处理。
五、虚抵进项构成逃税罪:可适用行政前置规则
两高法释〔2024〕4 号明确,“虚抵进项税额”属于刑法第 201 条规定的逃税手段。若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少缴税款且达到刑事标准,构成逃税罪。此类案件可适用行政前置规则: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指导案例指出,需区分行为人是基于逃税故意还是骗取国家财产故意。未超过应纳税义务范围的虚抵,按逃税处理;超过部分(如骗取留抵退税)则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六、骗抵税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面临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2024 年司法解释对该罪进行了实质性限缩:为虚增业绩、融资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构成此罪。
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将重点审查“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结合空壳公司、资金回流等证据综合判定。当事人应围绕“无骗抵目的”、“未造成骗抵损失”等要点积极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