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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指南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指南 cec物流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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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发布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指南。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品牌授权、专利及专有技术授权日益普遍,进口企业除支付货款外,常需向卖方或相关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鉴于业务形式复杂,货物贸易与特许权交易交织,许多企业在“是否申报纳税”及“报关单填报”等方面存在困惑。为助企业精准合规申报、规避涉税风险,现结合最新政策与实务梳理核心要点。

法律依据与定义

主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货物向境内销售条件且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计税价格。具体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简称《确价办法》)及《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58 号,简称《58 号公告》)。

什么是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指买方为取得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其中,符合《确价办法》第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应当计入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部分,即为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应税判定标准

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费用与进口货物有关

首先确认费用是否用于支付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等四类权利;其次对照《确价办法》第十三条,判定该费用是否与进口货物存在关联。

支付构成销售条件

对照《确价办法》第十四条,判定该费用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若企业对判定存在疑问,可向申报地或注册地海关咨询,也可依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4 号提起价格预裁定。

报关单填制规范

确认栏目填报

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情形的,无论费用是否已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均应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不存在该情形的,填报“否”。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已支付费用的申报

货物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将具体金额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入“总价”栏目。海关按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的税率和计征汇率征税。

未支付费用的申报

货物进口时尚未支付的,纳税人须在每次支付后 30 日内,单独填制报关单办理申报纳税,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监管方式”: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 9500);
  • “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按原进口货物填报;
  • “法定数量”:填报"0.1";
  • “总价”:填报每次支付的金额;
  • “毛重”和“净重”:填报"1"。

海关按接受申报纳税手续之日的税率和计征汇率征税。

违规后果与补救措施

滞纳金征收

因未按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进口时未支付的费用,若未在支付后 30 日内申报造成少征或漏税的,自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办理申报或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同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主动披露机制

企业若发现漏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应尽快向申报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符合条件的可适用主动披露程序,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特别提示

  1. 认真判断:应税判定专业性强,企业应熟知法律法规,梳理合同条款,妥善保存授权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以备核查。
  2. 如实填报:准确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是后续管理的基础,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避免误填影响合规。
  3. 把握时限:严格遵守支付后 30 日的申报期限,避免产生滞纳金。
  4. 加强沟通:如在申报纳税过程中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申报地或企业注册地海关。

转载请注明来源“北京海关发布”

供稿/关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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