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在对制造 A 公司进行源泉扣缴申报核查时,发现其 100% 持股的非居民股东不构成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该股东不符合税收协定待遇中“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条件,无法享受股息条款优惠。目前,企业已认可税务处理意见,完成更正申报并补缴预提企业所得税 300 余万元及相应滞纳金。
复核发现:向境外避税地分配高额股息
龙华区税务局在复核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时,依据股东会决议及利润分配资料发现:A 公司连续 9 年累积的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给注册于境外某避税地的非居民股东 B 公司,对外支付股息总额达 5 亿元。
结合财务报告、公司章程、资金流向记录及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税务人员进一步梳理了股权架构:A 公司由 B 公司 100% 控股,B 公司则由境外集团总部 C 公司 100% 控股。虽然该跨国集团整体架构复杂,但涉及 A 公司的层级较为单一,仅通过一层中间架构连接境外总部。
调查显示,中间层股东 B 公司注册于东加勒比海群岛某岛国。该国虽与我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但已被欧盟列入“避税天堂”名单,且地理位置邻近 A 公司境外总部。B 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活动,将 A 公司多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一次性全额分配,引发了是否存在违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疑问。
穿透企业架构还原业务实质
为查明真相,税务人员从三个维度深入剖析跨国集团的业务实质:一是核查非居民股东 B 公司是否具备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厘清集团总部 C 公司、子公司 B 公司及孙公司 A 公司的功能定位与风险承担情况;三是审视 C 公司的全球产业布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9 号),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若申请人经营活动缺乏实质性,或其注册地对所得不征税、实际税率极低,均不利于身份判定。实质性经营活动应包括实质的制造、经销或管理行为,并需结合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进行认定。
通过对 B 公司审计报告等资料的深度分析,税务人员发现以下关键问题:
缺乏实质性经营活动
B 公司虽在当地租赁办公场地,但员工仅 3 人(其中 2 人与总部共用),无固定资产,无实质性研发或经营业务,管理费用极低。
职能与风险不匹配
此次股息分配的股东会决议虽以 B 公司名义作出,但其无自主决策权,完全受控于总部。B 公司名义上从事投资控股,却无对应的业务流程、人员分工及资金使用记录。其收入全部源自中国子公司分配的股息,而境内子公司的订单、技术及生产经营等核心决策均由总部 C 公司直接控制。B 公司未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大部分股息短期内通过“借款”形式转付至总部 C 公司,“投资控股”职能与实际承担风险严重不符。
存在避税目的
B 公司所在岛国企业所得税率仅为 5.5%,且对持有 10% 以上股权的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息免税,其实际税负显著低于中国,具有明显的避税特征。
释法说理促成合规整改
面对详实的调查证据,集团总部 C 公司认可税务分析,指派财务代表与税务部门展开沟通。企业方曾辩称:B 公司持有有效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非空壳公司;收到股息后,利用总部市场认可度签订收购合同,并以“借款”方式将资金汇入总部用于全球战略扩张,最终反哺中国境内投资。
对此,税务人员进行了细致的政策宣讲: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仅用于判定居民身份以避免双重征税,并不等同于具备实质性生产经营业务,更不直接意味着符合“受益所有人”范畴。B 公司不符合 2018 年第 9 号公告中直接判定“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必须逐项审查其他条款。事实上,B 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本质是总部的决策行为,B 公司并未承担相应的控制权及风险。
同时,税务人员主动向企业介绍了“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解答了企业关心的涉税问题。这种“说理式”执法赢得了企业的理解与认可。最终,企业迅速依法完成更正申报,按规定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