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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身保险产品条款复杂、返还方式多样 不是所有保费收入都免缴增值税

中国|人身保险产品条款复杂、返还方式多样 不是所有保费收入都免缴增值税 冉军讲税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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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注冉军讲税,了解上市公司/IPO公司涉税案例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复杂、返还方式多样,并非所有保费收入均免缴增值税。本文结合典型案例,解析保险企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常见误区及合规要点。

作者:于志伟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涵盖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类别。目前,国家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旨在支持长期储蓄和养老保障。然而,实践中因产品条款复杂、返还方式多样,部分保险企业在适用该政策时存在偏差,误将意外伤害险、不返还本利的定期寿险等纳入免税范围,导致错误享受税收优惠。

典型案例

Y 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省级分公司,主营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业务,业务规模较大。2023 年至 2025 年,该公司累计申报免税保费单约 4000 万份,免税总保费收入约 650 亿元。

2026 年 4 月,税务部门开展专项核查,重点比对保单条款、保险期间及返还条件。核查发现,Y 公司申报免税的意外伤害险约 70 万份(保费约 3000 万元),以及不满足返还本利条件的定期寿险约 26 万份(保费约 900 万元)。上述产品实际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Y 公司存在超范围适用免税政策的情形。

风险分析

案例中,Y 公司误认为只要是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即可免税,忽略了政策对具体险种和条款的明确界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特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且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据此分析:
1. 意外伤害险:不在免税范围内,Y 公司相关 3000 万元保费收入不得申报免税。
2. 定期寿险:虽属人寿保险且期限符合,但因合同缺乏“返还本利”条款,不满足免税核心条件,对应 900 万元保费收入亦不属于免税收入。

经辅导,Y 公司已重新申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 3900 万元保费收入,补缴相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缴纳滞纳金。

合规建议

随着增值税法实施及相关衔接政策出台,保险企业需精准把握免税范围变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10 号)明确,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免税范围新增“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其他年金保险”,但意外伤害险仍未纳入

笔者建议:
1. 严格对照政策:梳理自身险种属性,切勿想当然认定定期寿险等属于免税范围。免税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一年期以上”和“返还本利”两个核心条件。
2. 建立复核机制:特别是在政策衔接期,应及时跟进口径变化,常态化复核免税申报数据。
3. 关注备案时效:按 10 号公告规定,属于免税范围的险种,在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同样可适用免税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郑东新区税务分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 年 7 月 24 日 版次:07

相关链接:

  • 中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 税政速递|【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国 | 图知企税:保险企业注意!保险合同准则转换企业所得税这样处理
  • 中国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
  • 中国|保险合同准则转换后,2026 年起,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按新规处理
  • 税政速递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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