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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水生动物出口通关指南

【动植物检疫】水生动物出口通关指南 cec物流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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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 12360

导读:本文旨在明确水生动物(含活体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及其他水栖无脊椎动物,及其繁殖用精液、卵、受精卵)的出口通关要点。通过梳理企业资质、注册流程、检验检疫及日常监管四大核心环节,助力企业提升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推动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01 企业资质要求

针对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中国对输出水生动物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注册登记的情况,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及中转场实行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

02 注册办理流程

(一)线上申请与材料提交

企业需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模块,选择“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设立申请”。按要求填写信息,将所需材料盖章后扫描上传。

(二)审核考核与发证

海关将对 submitted 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考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海关将作出准予或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的,颁发相应注册登记证书。

(三)进度查询

企业可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海关门户网站“双公示”栏目查询办理进程及结果,或拨打 12360 热线咨询。

03 检验检疫规范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及强制性标准;
  2. 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及备忘录;
  3. 输入国家或地区的特定检验检疫要求;
  4.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注明的检验检疫条款。

(二)出口前申报要求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出境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隶属海关申请出口前检验检疫。

  • 野生捕捞类:需提供捕捞渔船或其他主体与出境企业的供货协议;若输入国对捕捞海域有特定要求,还需提供捕捞海域申明材料。
  • 养殖类: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的,应提供《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出证与处置

隶属海关综合证单审核、疫病监测、安全风险监控及现场检验检疫结果进行评定:

  • 合格:根据输入国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
  • 不合格但可处理: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合格后,按规定出具单证予以放行。
  • 不合格且无法处理:不予放行,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04 日常监督管理

海关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及企业核查等方式,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全过程监管,重点开展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

企业合规义务:

  • 药物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及输入国药物管理规定,严禁存放、使用禁用药;允许使用的药物须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 档案建立:建立完善的养殖生产和中转包装记录档案。详细记录水质监测、种苗引进、疫病发生、药饲采购使用等情况,以及每批水生动物的投苗、转池/塘、网箱分流、用药、用料及出场记录,确保存档备查。

供稿单位:动植物检疫处、榕城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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