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近日就进口商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入境验证的相关热点问题发布权威解答,旨在指导企业规范申报,提升通关效率。
如何判定商品是否属于 CCC 入境验证范围
判断进口商品是否需进行 CCC 入境验证,主要依据以下两点:
- 目录核对:确认产品是否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及后续调整公告范围内。典型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家用电器、玩具、机动车辆轮胎、充电宝等。
- 规则参考:结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准的适用范围,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技术专家组的技术决议进行综合判定。
企业如何正确申报货物属性
根据《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依据《目录》及界定表准确填报“货物属性”:
- 11-CCC 目录内:商品满足种类描述和适用范围。需在“产品资质”栏填报"41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编号,或"410-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及编号。
- 13-无需办理 CCC 认证:商品符合无需或无须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定条件。
- 12-CCC 目录外:商品虽在《目录》大类中,但不满足《界定表》的具体界定范围。此选项基于《目录》与海关商品编码的对应关系设立。
特别提示:若商品大类明确不在《目录》范围内(如服装、医疗器械、工程机械),或具体品种不属于家电类(如洗碗机、按摩椅),且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未提示填报强制性认证属性时,不应申报为"12-CCC 目录外”,以确保数据准确性。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列入《目录》但无认证证书的产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免办:
- 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 工厂生产线或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采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需向质检机构提交申请书、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及产品符合性声明(含型式试验报告)等,获批《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无需或无须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情形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 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 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 其他依法无需办理的情形。
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
- 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的货物;
- 特殊监管区仓储物流货物、出口产品零部件;
- 暂时进口监管、国内贸易货物、海关监管处置的货物。
检验检疫类别含"L"但属目录外的申报规范
若产品在《目录》大类和种类范围内,但不属于《界定表》定义范畴,且检验检疫类别含"L",申报时需注意:
- 货物属性仅申报为"12-CCC 目录外”;
- 不得同时填报"11-CCC 目录内”或"13-无需办理 CCC 认证”;
- 不得同时录入"410-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41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企业可上传"CCC 认证目录外产品企业自我申明”或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目录》外判定证明文件作为佐证。
进口 CCC 认证产品的配合义务
除正常申报外,企业应配合海关实施入境验证工作,包括文件核查、标志核查及技术检测:
- 目录内产品:准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材料;
- 目录外产品:准备《目录》外产品声明,并提供不符合种类描述和适用范围的佐证材料;
- 免/无需/无须办理产品:提供满足相应条款的佐证材料。
保税区流转产品的认证要求
根据《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后又返回国内的 CCC 认证产品,若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且列入《目录》,必须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并在产品上加贴 CCC 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