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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通关】|无人机出口申报指引

【监管通关】|无人机出口申报指引 甘肃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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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监管通关】|无人机出口申报指引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78 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已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正式施行。为协助企业合规出口,本文就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申报重点进行梳理与解读。

01

适用货物范围


本公告适用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具体包括:


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设备和部件


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


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02

具体申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针对不同出口方式,在物项识别、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收货人信息及随附单据等方面严格履行申报义务。所有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及物流信息保持一致。


《报关单》申报要求


《C 类快件报关单》申报要求


《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申报要求

03

无人机相关管制清单


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否受管制取决于具体技术参数,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6 年版)》。



说明:专为娱乐或竞赛设计的模型飞机不受上述管制。

无人机整机



发动机



专用无人载荷



专门用于将有人机改装为

无人机的设备或部件



无线通信设备



反无人机设备

此外,非 9A012.b 项管制的涡轮喷气/风扇发动机(9A101.a-c);冲压喷气、超燃冲压喷气、脉冲喷气、组合循环发动机及其燃料调节装置(9A111.a-e);9B\9C\9D\9E 中与无人机相关的测试、检测设备、材料、软件及技术;喷雾或雾化系统组件(2B352.h.1-3);目标探测电子装置(6A108.a-h);无人机自动驾驶仪(7A103.b);天文陀螺罗盘及卫星导航装置(7A104);专用导航信息处理机(7A105);目标探测高度表(7A106);加速度表及陀螺惯性测试设备(7B101.a/7B102.a-m);相关试验标定装置(7B103)、飞行控制及测试软件(7D101/7D105)等,若满足相应技术参数要求,亦纳入管制范围。

04

常见问题解答


Q1

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企业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根据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及主要用途进行物项识别判定。也可借助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发布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数据库辅助查询。如仍无法判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

A

Q2

出口的是消费级无人机,不在出口管制范围内,是否无需关注本公告?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无人机及相关物项”,不限于管制物项。出口消费级无人机同样需按照公告要求如实申报。

A

Q3

通过跨境电商模式出口无人机配件,在“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仅填报“无人机配件”,是否合规?

不可仅填报名称,还需详细描述产品特性、用途等信息。

A

Q4

如果申报不规范,有什么影响?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海关法》《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处置。

A

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跨境经营的法律红线。广大出口经营者务必认真核实产品参数,严格遵守管制规则,确保如实规范申报。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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