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海关总署实施加工贸易和保税智慧监管场景链改革,实现保税货物销毁等业务的企业网上申请与海关线上审核。为助力关区加工贸易企业规范经营、享受政策红利,本文梳理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适用范围、申报流程及单证要求。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等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特性的活动。以下详解线上申报要点。
一、销毁处置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范围: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
处置条件:企业须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
二、企业申报销毁处置基本流程
1.制定方案:企业根据实际制定销毁处置方案,甄选具备法定资质的处置单位并签订委托合同;
2.线上申请: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请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
3.实施销毁:经海关核批后,将货物运输至处置单位进行销毁;
4.获取证明:处置完成后,获取接收单据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等材料;
5.后续申报:企业根据实际销毁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和报关单的申报。
三、销毁处置核注清单填报要求
1. 未获得收入的情况
只需申报进口核注清单,无需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
- 料件、残次品:监管方式选择“料件销毁 (代码 0200)"(残次品按单耗折成料件申报);
- 边角料、副产品:监管方式选择“边角料销毁 (代码 0400)";
- 备注栏:注明“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2. 获得收入的情况
需申报两次核注清单和一次报关单。
- 第一次申报:按销毁后货物报验状态申报进口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 (代码 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代码 0845)",报关方式选“对应报关”,备注栏注明申报表编号。随后办理报关单申报,海关按边角料内销规定征税。
- 第二次申报(补充):为便于手册核销,若销毁货物为料件或残次品,需再次申报销毁核注清单。监管方式选“料件销毁 (代码 0200)",报关方式选“非报关”。备注栏需注明:"1.销毁处置料件、残次品获得收入,补充申报核注清单;2.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3.上条要求的边角料内销核注清单号”。
四、单一窗口操作及单证要求
企业应进入“单一窗口 - 加工贸易 - 综合查询 - 保税货物销毁查询”界面,填写表头表体并上传随附单据。
(单一窗口对应模块)
(一)线上申请时需上传的单证
1. 销毁处置方案;
2. 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
3. 处置单位资质证明及委托合同;
4. 来料加工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如涉及);
5. 残次品单耗资料及折料清单(如涉及,需加盖骑缝章);
6.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处置确认后需准备的单证
1. 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
2.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
3. 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三)金关二期系统申报核注清单时需随附单证
1. 系统提交的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申报表编号;
2. 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
3. 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五、海关提醒
规范填写单证,如实申报货物报验状态、数量及残次品折料情况。
明确处置时限,及时完成销毁,并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报关手续。
委托单位经营范围须列明废物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对资质的特殊规定。
拟销毁货物应单独存放、单独管理,便于后续核查监销。
海关派员监督时,企业和处置单位应予配合。
是否按“有收入”申报,需结合合同约定及销毁后货物残值的报验状态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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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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