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请注意: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障质量安全与稳定供应,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的公告》(2026 年第 87 号)。新规将于 2026 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原国质检食函〔2009〕629 号文件同步废止。以下为新规核心要点梳理: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所有供港澳新鲜、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全流程。
二、法定检验检疫依据
监管工作严格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三、企业备案管理(核心重点)
1. 企业定义
指从事供港澳新鲜、保鲜蔬菜收购、初级加工的生产企业。
2. 备案核心要求
- 监管模式: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备案企业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 办理方式:填写《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表》(见附件 1),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
- 执行标准:严格落实《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要求》(见附件 2)。
- 备案时效:企业资质长期有效。
提示:目前未备案的辖区相关企业,请务必尽快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确保资质合规。
四、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9 项硬性要求)
生产加工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须建立全链条管理体系,落实以下要求:
要求一:严守港澳准入标准
优先满足港澳官方检验检疫要求;若无明确标准,严格执行内地进出口蔬菜相关规范。
要求二:建立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
构建“原料验收→生产加工→产品包装→供港澳出货”全闭环管控体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并完善以下 6 项制度:
- 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
- 进货验收制度
- 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制度
- 出厂检验制度
- 产品追溯制度
- 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
要求三:规范种植基地名录管理
建立原料来源基地名录,登记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实现源头可查。
建议:优先选用自有基地或获得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地理标志认证的优质基地原料。
要求四:严格落实进货验收管控
每批次原料须核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记录名称、数量、日期及供货者信息,留存凭证以确保精准追溯至种植基地。
要求五:落实产品自检自控
开展常态化自检(自主检测或委托第三方)。
警示: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必须立即启动管控,严禁不合格产品供港澳。
要求六:统一规范包装标识
包装须清洁卫生,醒目位置清晰标注:企业名称、地址、备案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
要求七:规范出货清单与运输封识
统一使用规范出货清单(见附件 3 样式);陆路运输工具按规定加施海关封识,并将封识号准确标注在单证上。
要求八:落实安全问题主动报告制度
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海关主动报告。
要求九:规范档案记录留存
台账、检测记录、验收凭证等资料须真实完整、可查可溯,留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建议:鼓励运用信息化系统、数字化手段提升档案管理效率。
五、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全流程
步骤一:业务申请
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交检验检疫申请及相关资料。
步骤二:属地检验检疫
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 合格:准予供港澳;
- 轻微问题可整改:完成技术整改且复检合格后,准予供港澳;
-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不予供港澳。
步骤三:口岸申报查验放行
货主或代理人向口岸海关申报,实施现场查验:
- 符合要求:准予通关放行;
- 不符合要求:不予放行;
- 集中申报模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自查行动清单
为确保新规顺利落地,请企业立即开展以下自查工作:
- 全面自查现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补齐制度短板;
- 未备案企业,立即启动备案申请程序;
- 梳理完善蔬菜原料种植基地名录,确保源头清晰可溯;
- 健全进货验收、自检自控、不合格处置等全链条管理制度;
- 规范产品包装标识,完整标注备案号等必填信息;
- 完善各类台账档案,确保资料真实且留存满 3 年。
业务咨询渠道
企业在新规落地、备案办理及业务开展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海关热线电话 12360 咨询。
附件下载:
附件 1: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表.docx
附件 2: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要求.docx
附件 3:供港澳蔬菜出货清单(样本).doc
文章来源:成都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