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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出口食品种植/养殖场备案指南

【操作指引】|出口食品种植/养殖场备案指南 甘肃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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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操作指引】|出口食品种植/养殖场备案指南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

备案指南

01 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21〕249 号)
第四十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 2012 年 56 号公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关总署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4.《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第 149 号公告)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包括: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备案品种目录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
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以上九类食品原料的种、养殖场必须办理备案。

02 备案条件

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1)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3)大气、土壤(或培养介质)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6)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技术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

(1)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2)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3)建立动物卫生防疫、饲养用药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满足海关规定的其他备案条件。

03 备案流程

01 网上办理

申请人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政务服务”(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

或者登录“中国(甘肃)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gs.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02 窗口办理

前往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办理,具体地址可通过西安海关网站查询,或通过各地图软件搜索。

03 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审核

材料齐全:隶属海关当场受理备案申请。

材料不全:隶属海关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以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审核通过:予以备案。

04 备案类型及材料

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 3 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隶属海关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所需材料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政务服务”(http://online.customs.gov.cn)→办事指南→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办理材料目录。

主要材料如下: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原件);

(2)种植场平面图(原件);

(3)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原件);

(4)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5)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原件);

上述资料均需种植场申请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扫描后上传。

2.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

所需材料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政务服务”(http://online.customs.gov.cn)→办事指南→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办理材料目录。

主要材料分类如下:

(1)出口水产品

1.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原件);

2.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认可为合法养殖的证明材料(原件)。

(2)出口蜂产品

1.出口蜂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申请表(原件);

2.申请单位合法性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单位对养蜂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原件);

4.养蜂基地管理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名单和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5.各养蜂生产小组所属区域及养蜂户数、蜂群数清单(原件);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用药规范、养蜂户购药须知等(原件);

7.地方政府指定的蜂产品安全质量示范区管理机构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与出口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复印件)。

(3)出口禽畜原料

1.出口原料畜禽养殖场备案申请表(原件);

2.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防疫合格证等资格证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场区平面图和行政区划位置图(原件);

4.动物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原件);

5.饲养用药管理制度(原件);

6.饲养场和出口企业签定的合同(复印件)。

(4)出口禽蛋原料

1.出口原料禽蛋养殖场备案申请表(原件);

2.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原件);

5.饲养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活禽出入场管理制度(原件);

6.养殖场行政区划位置图、场区平面示意图 (标明大门、禽舍、生活区、水域、饲料库、药品库等)(原件);

7.养殖场和出口加工企业签定的合同(原件);

8.养殖场委托生产企业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05 注意事项

重点提醒:

1.种植场负责人、技术人员等发生变化的,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天内向种植场所在地隶属海关机构申请办理种植场备案变更手续,填写《出口原料种养殖场备案变更申请表》。

2.种植场申请人更名、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有较大改变,以及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天内重新申请种植场备案。

3.申请表的空白表格和样表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 - 政务服务 - 办事指南搜索“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或“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查阅下载。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5.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可进入“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项下查看。

— END —

文章来源:西安海关 12360 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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