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7 月 24 日中午 12:01(美东时间 7 月 24 日 00:01),美国正式对 60 个国家/地区执行新 301 关税。该政策替代了原定于当日到期的第 122 条 10% 关税,无固定到期时限,未来仅可通过行政修改或贸易谈判调整税率。
具体税率档位
新 301 关税根据经济体不同,分为四个征收档位:
第一档:额外加征 12.5% 关税
第二档:额外加征 10% 关税
第三档:301 关税 +MFN 税率合计 10%
适用对象:欧盟、中国台湾省。
适用条件:若商品最惠国(MFN)税率低于 10%,则加征 301 关税使总税率达到 10%;若 MFN 税率已高于或等于 10%,则 301 税率为零。
第四档:301 关税 +MFN 税率合计 12.5%
适用对象:日本、韩国、瑞士。
适用条件:若商品最惠国(MFN)税率低于 12.5%,则加征 301 关税使总税率达到 12.5%;若 MFN 税率已高于或等于 12.5%,则 301 税率为零。
特别注意事项
1. 在途货物豁免:若货物在美东时间 2026 年 7 月 24 日 0:01 前已装船且处于最后运输途中,并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 0:01 前完成进口报关,可免缴新 301 关税。
2. 关税叠加规则:新 301 关税与此前实施的 301 关税叠加征收,但不与 232 关税叠加。
3. 产品覆盖范围:涵盖绝大多数工业品、消费品及轻工产品。少数战略物资及刚需品类可申请豁免。
豁免产品类别
信息资料、捐赠品及随附行李;
所有受第 232 条关税约束的产品(包括钢铁、铝、铜、汽车及零部件、木材、半导体等),后续将纳入专利药品;
符合以下五类条件的产品:1. 征税可能导致美国国内供应短缺的原材料;2. 可能造成经济整体性混乱的产品;3. 美国无法以合理价格足量生产或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产品;4. 征税对消除被调查行为无实质贡献的产品;5. 特定经济体(如阿根廷、欧盟、英国等)为鼓励其履行强迫劳动进口禁令而指定的特定产品;
针对孟加拉国、柬埔寨、印尼、马来西亚四国设立的为期 3 年的关税配额:根据其进口美国棉花和纺织品原料的数量,给予相应数量的输美纺织品和服装免缴 301 附加关税的配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