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7 月 10 日,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2026 年第 29 号公告(简称"29 号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决定对氦气(海关商品编号:2804290010)实施临时禁止出口管理,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执行。
禁令发布后,行业关注焦点集中于:禁令涵盖的具体产品范围、持续期限以及是否存在合法出口的例外通道。此前部分解读存在偏差,误将“禁止出口”归类为《出口管制法》下的“管制物项”。现予修正,以期为从业者提供准确的合规指引。
厘清氦气的法律属性是分析违规风险的前提。根据 29 号公告,列入海关商品编号 2804290010 项下的氦气,已被定性为“禁止出口的货物”。
依据《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分为自由、禁止和限制三类。在 7 月 10 日之前,该税号项下氦气属于自由进出口货物,无需许可证;公告发布后,其性质转变为禁止出口,任何形式的出口均被叫停。
29 号公告明确禁止出口的是海关商品编号 2804290010 项下的氦气(主要为氦 -4,4He)。
需注意区分的是,稀有同位素 -3(³He)不属于此次禁令范围,其出口仍适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管制编码 1C232),需向商务部申领许可证后方可出口。
关于氦混合气体,若拥有独立的海关编码(如人工预配的多组分混合气、标准化工业成品混合气),理论上不在本次直接管制范围内。但无论纯度高低(4.5N 至 5N)、形态如何(压缩气态或液态),只要主体为氦元素且归入 2804290010 税号,均在禁止之列。
公告即时生效,无缓冲期。核心规则明确:凡是氦单质且归入该税号,出口即触碰红线。
29 号公告未设定固定的解禁日期。参照《出口管制法》关于临时管制的惯例,此类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将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延长或转为正式长期禁止。
目前政策走向尚不明朗,对相关企业而言,需做好长期应对准备。
不能。此次措施性质为“临时禁止出口”,不同于“限制出口”。目前商务部未针对 2804290010 项下氦气设置任何许可申请通道或例外审批程序。在禁令有效期内,该税号产品不具备合法出口的操作路径。
此次禁令零缓冲期落地,主要基于氦气在半导体、医疗、航天等战略领域的不可替代性。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指出,此举旨在精准平衡资源保护、内需保障与产业升级需求,是保障国家战略资源安全的重要举措。
任何申报出口 2804290010 项下氦气的行为均属违法。此外,以规避禁令为目的,采取以下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同样构成违法:
1. 藏匿:将氦气隐藏在普通货物、运输工具或特定空间内,如夹藏在集装箱深处。
2. 伪装:改造包装外观、更换标签,使其难以被识别为氦气。
3. 瞒报:不申报氦气存在的事实或模糊品名描述。
4. 伪报:将氦气申报为其他货物品名或税号,如“其他稀有气体”。
违规出口氦气将面临行政与刑事双重责任:
1. 行政责任
依据《海关法》及实施条例,逃避监管出口禁止货物构成走私。海关将没收全部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并可处高额罚款。货运代理、报关企业若参与通谋,将作为共同当事人承担同等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
逃避监管出口禁止货物,货值达 20 万元或数量达 20 吨,即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按行业均价估算,约 280-290 瓶 40L 高纯氦气即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风险极易触发。
29 号公告即时生效,无缓冲期。针对公告前已申报但未放行的货物,建议主动向海关报备撤单或申请退运。尚未申报的订单应立即停止操作。切勿协助伪报品名或逃避监管,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走私案件实行“双罚制”,除单位罚金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合规是企业生存的底线,切勿因小失大。
从普通工业品到禁止出口货物,29 号公告释放了清晰的国家信号。在政策调整期,合规经营是唯一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