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法通团队长期跟踪商务部及各地商务厅发布的出口管制政策。近期监管公告与执法通报中频繁强调:若企业无法自行判断进出口货物属性,必须通过官方正规渠道咨询认定。然而实务中,许多涉案企业仍以“自认为货物不属于两用物项”作为抗辩理由。
本文结合现行监管政策与典型走私案例,梳理官方对此类情形的规定及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剖析企业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并从专业律师角度提供合规建议。
一、监管收紧:企业自查无法完全排除追责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与《刑法》第十四条明确:走私犯罪属故意犯罪,包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公诉机关的核心举证点在于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而“明知”的判定需依托严格的法律推理和规范的裁判说理。
在企业合规视角下,自查虽可视为无走私意图的表现,但在执法层面不具备当然免责效力,仅能作为参考情节。随着进出口管制政策完善及主观故意认定标准细化,单纯依靠自查进行合规抗辩的空间正被逐渐压缩。

从近年相关政策文件来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确立主动了解义务
第十四条明确企业有主动了解出口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义务,“应当了解”具有强制性。若无法确定,法定路径是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咨询。仅凭自行查阅清单、询问同行或非专业律师等方式,不具备有效抗辩力。未尽到“了解义务”可能被推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即便无直接故意,也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或主观过失。
2. “合理审查”标准细化:不仅看品名,更要核参数
《条例》、《目录》及相关解答均反映“合理审查”标准:企业需核查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核心内容。判定依据是商品实际技术特征,而非仅看品名是否匹配。仅对比品名、查单一目录的自查方式无法构成有效合规抗辩。
3. 书面咨询答复非终局认定,仍需全面核查
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明确:即便取得“不属于两用物项”的书面答复,该答复仅基于企业单方提交材料,非终局合规认定,不能替代出口许可证。企业仍需在出口前履行全面核查义务,否则属未经许可的违法出口。
4. 咨询流程书面化,口头咨询无法律效力
商务部办事指南明确,咨询须通过统一平台提交书面材料(含性能指标、用途等)。口头咨询因难以留痕,在司法程序中无法作为有效抗辩证据。即便是正式书面答复,主管部门也明确表示其“不是对无需办证的认定”,口头答复效力更无从谈起。
5. 海关质疑规则确立:仅提供品名比对不予采信
海关总署 2025 年第 123 号公告确立两用物项海关质疑规则:收到《质疑通知书》的企业需提交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仅提供品名比对记录、缺乏完整技术参数核验及全面清单比对材料的,海关将不采信其“非管制物项”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