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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无罪之争-管制类走私案中的货物属性研究》

《有罪无罪之争-管制类走私案中的货物属性研究》 关法通
202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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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成为海关缉私打击重点,无人机、石墨、稀有金属、管制药材及疫区冻品等领域案件集中爆发,涉两用物项争议频发。

纵观此类刑事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焦点始终在于涉案货物的属性认定。货物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管制物项,直接决定案件性质与量刑。以下就管制货物的认定依据及属性确定进行深度解析。

一、认定管制货物的法律依据

我国管制类货物效力最高的规定主要为《对外贸易法》《出口管制法》

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家对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

  1. 制定、调整并发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2. 临时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进出口。

《出口管制法》除上述规定外,还设立了兜底条款:对于清单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若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以下风险,仍须申请许可:

  1. 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2. 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3. 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这意味着,不仅明确列明的货物受管制,若出口商意识到货物涉嫌敏感或可能受管制,均应向主管部门咨询并申请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定罪规则历经调整。早期仅明文列明的禁止货物适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其余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处理。随着相关法律及 2014 年司法解释出台,无论是列明还是未列明的禁限类货物,现统一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

二、管制货物属性的确定标准

1. 禁止进出口类货物

此类货物主要规定于《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或通过法律、通告等形式特定禁止。

(1)列入禁止进出口目录

货物若明确列入目录,属性认定相对简单,只需确定货物品类即可。

案例 1:某公司将木炭伪报为“泡花碱”走私出口。根据《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木炭属禁止出口货物,该公司行为被认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2)履行国际义务

国家因执行联合国决议等义务,禁止向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出口特定物项。此类认定需同时确认货物品类及出口目的地。

案例 2: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我国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煤、铁、海产品等。吕某等人从朝鲜进口海产品,虽货物品类本身未必全面禁止,但因来源地为朝鲜,被认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3)不符合准入境条件

常见于冻品及疫区动物产品。若无合法进口记录、缺乏检验检疫证明,常被认定为禁止类货物。

  • 冻品:根据相关指导意见,从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案例 3:董某偷运 180 余吨肉类冻品入境,因无检验检疫证书,法院最终判处其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而非走私普通货物罪)。

  • 疫区动物:海关总署发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所列动物及产品属禁止进口货物。

案例 4:王某明知山羊来自缅甸疫区且无检疫证明,仍购买并混入国内证书销售,被认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2. 限制进出口类货物

根据 2014 年司法解释,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实务中认定较为复杂。

(1)两用物项

两用物项认定主要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认定标准误区: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参考,并非认定标准。商务部明确指出,物项归类和审批依据为管制编码,商品范围以名称及描述为准。即使商品编号不在目录内,若名称、描述或技术参数符合管制要求,仍可能被认定为两用物项。

认定主体:一般案件由海关委托第三方鉴定或自行归类;技术参数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需送商务部认定。

案例 5:某公司出口钨粉未办许可证,经鉴定钨含量超 97%,被认定为两用物项。

案例 6:谢某伪报出口氯化铵,海关依据税则手册及情况说明,证实氯化铵属两用物项。

例如无人机无线电设备,需同时满足“专门用于受管制无人机”且具备特定传输距离或控机能力,才构成两用物项,此类技术鉴别往往需专业部门介入。

(2)军品

军品认定应严格依据最新《军品清单》,通常由地方海关向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提交鉴定联系函,以其结论为准。司法实践中,应避免仅因产品被用于军事场景即简单认定为军品,应以“生产、设计时即确定用于军事”为依据更为妥当。

(3)一般出口许可及其他限制货物

包括大米等配额许可证管理货物,以及受《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约束的物种。

案例 7:某公司在无大米出口配额情况下装运 400 吨大米出境,构成犯罪。

案例 8:廖某等人走私大叶紫檀(卢氏黑黄檀),该物种列入 CITES 附录 II,需申领允许进口证明书。经多次鉴定确认树种后,被告人被定罪。

三、结语

办理走私管制类货物案件,应遵循“先定性、后量刑”原则。货物属性认定是定罪的前提及罪与非罪的边界。无论是禁止类还是限制类货物,辩护与审理均需聚焦货物监管属性,从目录匹配、参数标准、认定依据等维度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实现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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