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公告:2026 年 9 月起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
7 月 16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20 号),旨在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新政对各类电池产品的税率及免征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并规定了具体的执行时间与合规要求。
分阶段实施差异化税率
常规电池产品: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及全钒液流电池,按 2% 税率征收消费税;自 2027 年 9 月 1 日起,税率上调至 4%。
光伏电池: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对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按 2% 税率征收;自 2028 年 4 月 1 日起,税率调整为 4%。
新兴技术电池享受免征优惠
为鼓励技术创新,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
严格合规与检测要求
纳税人生产或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或无国标产品不得享受优惠。
在首次申报减免税前,纳税人须取得具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含 CMA 徽标)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且该机构资质附表中需包含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税款抵扣与征收管理
进项扣除:纳税人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直接进口已缴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自用规定:自产自用应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不缴纳消费税;若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或其他方面,须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
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详情:
1. 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发布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6 年 7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