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产品准入管理
我国对进口肉类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制度。进口前,务必确认输出国家(地区)及具体产品在海关总署发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中。
查询路径:海关总署官网 >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 信息服务 > 产品监管重要信息 > 陆生动物源性食品。
二、企业资质要求
1.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境外生产企业须由所在国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获准后方可对华出口。
企业查询: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核实企业名称、地址、有效期及状态等关键信息。
2. 进出口商备案
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提交备案申请,也可向属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
备案信息查询: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中核实。
三、场地与审批资质
进口肉类必须在海关总署批准的“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进行检验检疫。企业需提前确认口岸资质。
名单查询:海关总署官网 > 专题专栏 > 业务专栏 > 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1.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除熟制、腌制肉类外,进口商须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办理渠道: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的“动植物检疫”模块申请。
2. 自动进口许可证
部分肉类制品(如冷冻带骨牛肉、鲜冷带骨猪肉等,监管证件代码含"7")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前实行无纸化联网核查,报关时录入许可证号即可,无需交验纸质证件。
四、申报单证与标识规范
(1)官方证书: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正本原件留存备查,可接受电子版/扫描件)。
(2)检测报告:官方或第三方机构出具(依海关总署警示通报要求)。
(3)贸易单证: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必要时提供,复印件需盖章)。
(4)产品清单:列明品种、厂号、批号、生产日期(若证书已详述可免)。
(5)承诺书:关于生产批号准确性及安全质量的承诺(必要时)。
(6)产区证明及其他必要单据。
关键提示:许可证、兽医卫生证书、报关单及货物标签上的品名、规格、重量、批号、注册号等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单货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鲜冻肉类内外包装须有牢固、清晰的中英文(或中文加出口国文字)标识。
必标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
外包装加标: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必须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并加施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一致性原则:标识内容、货物实物必须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合同、发票、证书等)完全相符。
五、温馨提示
END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来源:海关 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