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包装因易加工、易吊装,成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承载与包装材料。然而,其也是松材线虫、天牛等林木有害生物跨境传播的主要载体。为保护国内生态安全及保障贸易顺畅,我国依据《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标准,对进出口货物木质包装实施严格检疫监管。
01 木质包装定义
木质包装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或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常见形式包括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及衬木等。
注意:经人工合成或深度加工(如加热、加压)的包装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和厚度≤6mm 的木质材料,不属于木质包装检疫范畴。
02 IPPC 标识规范
根据 IPPC 发布的 ISPM15 号国际标准,出口木质包装必须在出境前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加施合格的 IPPC 标识。
标识应为矩形或正方形边框,框内不得包含其他信息(生产者商标等附加标记须置于框外)。标识尺寸需足够大,确保检疫人员无须辅助仪器即可清晰辨认,且不得手写或使用红色、桔黄色。标识应加施于木质包装至少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永久清晰。
标识代码含义:
-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英文缩写;
- CN:ISO 规定的国家代码(如 CN 为中国,US 为美国,FR 为法国等);
- 00000:2 位关区代码 +3 位标识加施企业编号;
- YY:处理措施代码(MB=溴甲烷熏蒸,SF=硫酰氟熏蒸,HT=热处理,DH=介电加热,KD=窑干处理)。
03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
(一)进境前除害处理
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须在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 IPPC 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处理方法及标识须符合相关规定。
(二)申报要求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申报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需填报所有包装材料(含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的种类名称及代码。
对于进境散装货物(含船舶、飞机垫舱木料)使用木质包装的,须书面填写《进境散货木质包装申报单》,明确是否使用木质包装、垫舱木料情况、来源国、数量、IPPC 标识情况及是否卸离运输工具等要素。
(三)查验及处理
已加施 IPPC 标识:按规定抽查,未发现活体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体有害生物的,监督进行除害处理。
未加施 IPPC 标识:在海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或销毁处理。
申报时无法确定是否加施标识:海关抽查。确认有标识且无活体有害生物则放行;有标识但发现活体有害生物则监督除害;确认无标识则除害或销毁。
(四)法律责任
依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情形将面临行政处罚或罚款:
- 未按规定报检、报检不实或擅自卸离/运递木质包装货物的;
- 未经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或未按要求进行除害/销毁处理的;
- 伪造、变造 IPPC 专用标识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04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
(一)出境前除害处理
出境木质包装须按列明方法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标识加施企业需在处理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计划,接受全过程监督。
再加工或修理后的木质包装须重新验证并加施标识。未获资格的企业可从持证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索取合格凭证。
(二)申报要求
依据报关单填制规范,准确填报所有包装材料(含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的种类名称及代码。
(三)查验及处理
口岸查验环节,海关将核对木质包装种类、数量,检查是否携带昆虫、树皮、霉变,以及标识是否清晰规范。必要时验核除害处理结果报告单和合格凭证。
(四)法律责任
若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海关将暂停或取消其资格并公布:
- 因处理不当导致货物在国外被除害、销毁或退货的;
- 未经有效处理加施标识,或存在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 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检疫质量情形的。
伪造、变造专用标识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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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 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