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 7 月 23 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依据总统指示及 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以“强迫劳动”为由,对 60 个国家和地区加征新 301 关税,取代原定于 7 月 24 日到期的第 122 条 10% 关税。
新关税将于美东时间 7 月 24 日 00:01 生效(北京时间 7 月 24 日 12:01)。
新 301 关税四大档次详解
第一档:额外加征 10% 关税
适用对象:已设立强迫劳动进口禁令、通过“互惠贸易协定(ART)”承诺或实施部分限制措施的经济体。
涉及国家/地区:阿根廷、孟加拉国、柬埔寨、加拿大、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约旦、马来西亚、墨西哥、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英国。
第二档:补足至 10%(301 关税+MFN 税率=10%)
机制:若商品最惠国(MFN)税率低于 10%,加征差额使其合计达 10%;若 MFN 已≥10%,则 301 税率为零。
适用经济体:欧盟、中国台湾省。
第三档:补足至 12.5%(301 关税+MFN 税率=12.5%)
机制:若商品最惠国(MFN)税率低于 12.5%,加征差额使其合计达 12.5%;若 MFN 已≥12.5%,则 301 税率为零。
适用经济体:日本、韩国、瑞士。
第四档:额外加征 12.5% 关税
适用经济体: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越南、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圭亚那、伊拉克、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阿曼、秘鲁、菲律宾、卡塔尔、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泰国、土耳其、阿联酋、乌拉圭、委内瑞拉。
注:新 301 关税与此前 301 关税叠加征收,但与 232 关税不叠加。
两种不同的税率计算方式
本次政策核心差异在于不同经济体适用的征税模式:
额外征收模式:针对中国大陆、越南、泰国等经济体,CBP 采用"Additional Rate of Duty"模式,即在原有最惠国税率及其他税费基础上,直接额外增加 12.5%的 301 关税。
补足机制模式:针对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中国台湾地区,采用“原有 Column 1 税率与 301 关税合计达到 10% 或 12.5%"的补足机制,并非一律在原有关税上简单累加。
此外,美国海关明确本轮 301 措施与第 232 条(钢铝、汽车等)关税原则上不重复征收。关于是否与 2018 年以来对华 301 关税叠加,需结合具体商品税号判断,目前文件显示本轮属于新增附加关税。
在途货物四天过渡期
根据 CBP 执行指南,新关税适用于美东时间 7 月 24 日 0:01 后完成消费申报或从保税仓库提取进入美国市场的商品。
过境货物宽限政策:若货物在美东时间 7 月 24 日 0:01 前已装船并处于最终运输途中,且在7 月 28 日 0:01 前完成进口申报或从保税仓提取,可豁免本轮新增关税。
七类商品可申请豁免
美国公布了适用于所有经济体的一般性豁免清单,主要包括:
民用航空器及零部件、制药产品、人道主义救援物资、信息传播材料,以及部分已受其他贸易措施管理的钢铁、铝制品、汽车及零部件、铜制品、木制品、半导体等。
特定区域专项豁免政策
除通用豁免外,部分经济体享有专项政策:
北美及中美洲:符合《美墨加协定》(USMCA)免税条件的加拿大、墨西哥商品,原则上不适用此次 301 关税;符合 CAFTA-DR 协定的中美洲纺织品及服装也可申请免征。
纺织品配额安排:美国计划对孟加拉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实施纺织品关税配额(TRQ),鼓励其增加美国棉花及纺织品进口,以换取部分出口商品免征 301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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