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 87 条,社保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服务机构若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保基金,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退回骗取资金;
2. 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 解除服务协议;
4.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 5 条,定点医药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保基金的,对组织、策划及实施人员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串通虚开费用单据;
2.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或销毁医学文书、会计凭证、检测报告等资料;
3.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或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或分解项目收费;
6. 串换药品、耗材、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
7. 将非医保支付范围费用纳入医保结算;
8. 其他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
上述行为骗取的医保基金将依法予以追缴。
《刑法》第 266 条量刑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简介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