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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开展综保区外保税检测试点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开展综保区外保税检测试点 跨境摆渡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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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在综保区外开展集成电路等产品保税检测试点


近日,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及促进服务出口的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保税监管制度,推动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深度融合,两部门决定即日起在综合保税区外启动“两头在外”的集成电路、消费电子产品保税检测业务试点工作。


符合条件的综保区外企业,经申请获批后可试点开展上述两类产品的保税检测业务。


一、业务范围界定

1. 集成电路检测:针对新研制或生产的集成电路芯片(含晶圆),在研发、制造及封装阶段,对其电学参数、功能逻辑、物理特性及可靠性等进行验证测试,以确认产品在各阶段的质量与性能符合标准。


2. 消费电子产品检测:依据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对新生产的消费电子类产品及其组件的安全性、性能指标、兼容性及可靠性进行测试检验。

  • 产品范围: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设备、视听影音设备、智能家居终端、车载智能终端等。
  • 负面清单:不含旧件、返修件、失效件、不良品等非全新生产器件的检测分析业务。


二、禁止性规定

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检测业务;严禁借保税检测之名行维修、拆解、报废之实。


三、申报与审批流程

  1. 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市级初审: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等部门开展初审,制定包含综合监管、海关监管等内容的监管方案,确保全流程全链条闭环管理。
  3. 省级评估:初审通过后报送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部门会同直属海关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明确支持意见,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向商务部上报。
  4. 联合确定: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进行联合评估,研究确定试点项目。必要时,可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进行实地核验。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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