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新法新规,明确概念定义
《指引》严格对标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衔接 2026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第 126 号令《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内容涵盖商业秘密边界认定、内部制度搭建、全周期风险防控、泄密取证及多元维权渠道等核心环节,为企业、园区、协会及服务机构提供一套可落地、标准化的实操手册。
贯穿经营全周期,构建多元保护体系
《指引》确立“企业自主防护、建立保护体系、政府精准指导、行业协同自律”原则。鼓励经营者结合行业特点落实全周期风险防控,构建行政、司法、行业、企业多方联动的立体化保护体系。
明确侵权应对,维护合法权益
《指引》系统梳理了泄密事件后的应急处置措施与证据搜集要点,明确行政、刑事、民事及特殊情形下的救济途径,为企业提供清晰维权指引,增强依法维权信心。
下一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开展系列政策宣讲、专题合规培训及上门指导服务,推动企业完善内部保密制度,全面提升商业秘密合规管理水平,打造公平透明、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中北高新区分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 126 号)等法律法规,市局组织修订了《太原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供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参考。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6 月 18 日
太原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强化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防范不法侵害,助力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提升核心竞争力,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规定》(2026 年总局令第 126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为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类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机构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条【基本定义】
本指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指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指引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授权的商业秘密被许可人、被授权人。
第四条【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非公知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1. 非公知性:指在涉嫌侵权行为发生时,有关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下列情形属于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有关商业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新信息,符合保密特征的,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
2. 价值性:指商业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资产增加、营收增长、成本降低、研发缩短、交易机会增加或商誉提升等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者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亦属具有商业价值。
3. 保密性: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下列情形属于相应保密措施:
(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2)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
(3)禁止或者限制进入涉密的厂房、车间、实验室、办公室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对其进行区分管理;
(4)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
(5)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接触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管理;
(6)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7)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8)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
第五条【信息分类】
商业秘密信息一般应分为两大类进行保护:
1. 技术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信息。
2. 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取得方式与权属证明】
商业秘密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主研发取得;
2. 经过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转让、继承等合法取得;
3. 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即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手段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4. 通过分析研究公开资料、信息、技术,整合改进后取得;
5. 其他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合法渠道取得。
权属证明包括:原始取得留存研发立项、实验记录、验收文件、权属声明;继受取得留存转让合同、许可协议、支付凭证、备案登记材料。
第七条【侵权行为与推定规则】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
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 经营者以外主体实施前述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6.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相关主体存在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 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权推定规则: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方存在接触条件、使用信息与秘密实质相同,侵权人无法举证信息合法来源的,推定侵权成立。
第八条【保护原则】
1. 企业自主保护:企业应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规划,自主确定保护范围、期限、组织架构,不断提升保护意识。
2. 建立保护体系: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根据自身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密要素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落实全周期防控,构建多方联动立体化保护体系。
3. 政府精准指导: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通过宣传解读、专项培训、合规指导等方式,推动企业完善保密制度,强化保护能力。
4. 推动行业自律:行业组织应加强自律,制定行业规范;服务机构提供公证、司法鉴定、法律顾问等专业化服务;重点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九条【保护体系建设】
企业可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主要包括:完善的保密组织构架、涉密人员管理机制、涉密文书材料管理机制、涉密载体管理机制、重点涉密区域管理机制、网络数据安全管控机制、商务合作保密机制、监管检查机制、泄密预警和处置机制等。
第十条【管理制度与模式】
商业秘密管理主要包括:涉密人员、涉密区域、涉密信息、网络安全、商务活动等相关管理制度。
管理模式包括:分项目管理、分阶段管理、分区域管理、分部门管理。
企业应通过内部发文签收、会议培训记录、员工签字确认等方式完成制度公示留痕。
第十一条【定密分级】
企业应对所持有的商业秘密,做好统一识别、定密分级管理工作,明确保密期限与对应责任人。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与监测】
企业应定期开展商业秘密泄密风险评估,对信息汇集、技术研发、人员变动、管理模式及保护措施等开展全方位监测。监测主要方面包括:决策监测、人员监测、研发监测、履约监测、对外信息发布监测。
第十三条【人员管理】
企业应做好针对涉密员工的岗前保密培训、岗位定职、工作交接,统一签署保密协议,核心岗位可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四条【脱密期与竞业限制】
1. 脱密期的使用
(1)适用对象:接触并掌握商业秘密核心信息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2)适用时间:一般在员工要求离职、退休或者单位认为需要调离原岗位的前几个月;
(3)期限:根据涉密程度综合确定,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4)义务:适用脱密期的员工转岗、离职或退休后对已经知悉的商业秘密仍负有终身保密义务。
2. 竞业限制的使用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实际损失。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五条【监管与检查】
企业内设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组织应定期开展监管与检查,重点包括: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计算机网络、涉密商务活动、重点涉密区域、保护范围筛选、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十六条【泄密应急处置】
企业发生泄密事件后,应立即阻断信息扩散、核实泄密内容、排查泄密途径与相关人员、固定泄密证据、依法追责、制订补救措施、完善制度开展整改。
第十七条【证据搜集】
权利人发现侵权迹象时,可及时联系管辖地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等,在其指导下搜集下列证据,必要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司法鉴定:
1. 权利人的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材料:信息形成资料、非公知性证明、价值佐证、已落实保密措施材料;
2. 侵权线索:侵权人接触渠道线索、保密措施被破坏线索、非法获取及使用秘密相关证据;
3. 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相关凭证。
第十八条【维权途径】
根据证据收集情况,权利人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维权:
1. 行政保护: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查实后,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2. 刑事保护: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直接导致权利人破产等重大损失情形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保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4. 特殊情形:涉案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及时报送保密主管部门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保护。
第十九条【施行与废止】
本指引及其相关附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仅供相关单位参考使用。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太原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2022 年版)废止。
附件
1. 商业秘密保密范围.doc
2. 员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