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交易双方的记账凭证,更是税款抵扣与出口退税的关键依据。在利益驱动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日益呈现团伙化、隐蔽化及专业化特征,严重威胁国家税收安全。本文结合典型案例,梳理检查要点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违法行为类型一:为他人虚开
典型案例
2016 年至 2019 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上海某实业公司等 9 家企业与多地糖业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仍采取票货分离手段,由糖业公司为上海公司开具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公司利用上述进项发票向其他企业虚开销项发票牟利,陈某某按价税合计至少 1% 的比例收取好处费。最终,陈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注意事项
一是坚守“真实交易”原则。增值税应税行为必须基于真实交易,发票开具须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严格相符。
二是紧盯重点行业风险。零售、民用产品制造及加油站等行业面向个人消费者,易因消费者不索要发票而产生“富余票”,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需重点关注企业开票收入与未开票收入占比、个人账户与法人账户资金流占比等数据变化,并通过同行业或同地区交叉对比排查异常。
三是关注税收优惠享受主体。严防不法企业违规为下游开具发票以骗取补贴。需分析上下游开票受票情况、税负率及毛利率等关键指标;警惕同一法人或地址短期内批量注册又快速注销的现象;排查成立时间短、无固定人员及无真实地址的“游击”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二:为自己虚开
典型案例
B 公司作为茶叶加工企业,被税务机关发现用电量与产量不匹配、收购对象“茶农”身份存疑、与下游企业存在人员重叠及亲属持股等异常。经查,该公司在无真实业务背景下,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涉及普通发票 2.15 万份、专用发票 1831 份,金额巨大。近期,6 名犯罪分子因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刑七年至十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共计八千余万元。
注意事项
农产品加工行业实行“前免后抵、自开自抵”模式,易被利用产生税收风险,需重点审核以下方面:
一是审核收购交易逻辑性。结合农产品地域和季节特征,核查合同、交货日期及过磅单等原始单据,筛查虚构交易。同时,比对水电气油等能耗数据,以及房租、设备购置等成本扣除情况,识别“空壳”或“借壳”企业。
二是审核销售“农户”身份真实性。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适用于向农户个人收购自产免税产品,且需注明详细信息。应严格比对身份信息与个税系统数据,对大额开票人员进行电话询问或实地核查,排除冒用身份及虚构交易情形。
三是审核企业核算合规性。检查企业是否对收购农户自产农产品建立单独台账并独立核算;确认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是否分开核算;排查是否存在虚假生产及为下游虚开发票等问题。
违法行为类型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典型案例
C 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为少缴税款,让他人为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6 份,虚抵进项税额 500 余万元。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处理该案,上游涉案企业另案处理。杨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注意事项
一是审核“四流”匹配性。核对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及合同流的一致性。重点关注开票方与受票方信息、货物名称、金额是否与物流及银行流水一致,是否有验收结果,特别是排查“资金回流”异常现象。
二是审核交易合理性。结合行业特点与规模,分析业务关联性。重点审查大额服务费、咨询费、会议费发票是否与经营规模匹配,审批流程是否规范,是否有会议记录及收益证明;严查列支个人奢侈品消费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同步调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三是审核主观故意性。通过约谈笔录及沟通记录,判断受票方是否具有取得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评估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违法行为类型四:介绍他人虚开
典型案例
D 公司作为涉税中介,在 2020 年至 2024 年间,主动向 4 户企业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26 份及普通发票 4 份,涉及金额近 2800 万元。税务部门对其处以罚款 174 万余元,将其列为失信主体并移送公安机关,下游受票企业亦被依法处理。目前,涉案虚开团伙已被提起公诉。
注意事项
部分涉税中介机构充当“掮客”出谋划策,排查时需关注:
一是排查业务承接与操作异常。警惕中介机构介绍与服务对象主业无关的进项发票(如工程设备安装企业大量获取通讯设备发票),并截留“服务费”非法牟利的行为。
二是排查服务对象关联风险。比对同一中介代理的多家企业数据,关注开票方、受票方、资金流向是否高度重合,或发票内容与主营业务严重不符。
三是排查资金流异常风险。核查中介及其员工是否收取固定比例“票点费”,是否利用个人或家属账户周转资金协助“资金回流”,以及与税务干部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