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与年中盘点刚结束,财务人又面临新挑战。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施行。
新规终结了超龄用工的“粗放式管理”时代,直接关乎企业用工成本与合规风险。财务人员需重点关注以下四大核心变化。
《暂行规定》确立以劳动基准为核心,明确超龄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及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财务需重点掌握以下变化:
变化一: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一、十二条。
超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严禁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不得克扣或拖欠。过往使用购物卡、消费抵扣等方式发放工资的做法将被叫停。
变化二: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加班须付加班费
依据:《暂行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时,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加班的,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相关规定并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延时 150%、休息日 200%(未补休)、法定节假日 300%。“退休返聘无加班费”的旧口径必须调整。
变化三:高危岗位限制安排
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安排岗位,严禁安排其从事危害身心健康或危险作业。建筑、化工、高空作业及重体力搬运等高危行业需特别警惕。
变化四:工伤保险强制参保(财务核心关注点)
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全额缴费,个人无需缴纳。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此为全国统一强制义务,非部分地区弹性鼓励政策。
新规表面是权益保障,实质是用工成本的刚性增加。以下从四个维度解析对财务工作的具体影响。
维度一:工伤保险——从“零成本”到“硬性支出”
①费用负担与账务处理
工伤保险由单位全额缴纳(费率通常不超过工资总额 1%),需全员覆盖、按月申报。以年薪 3 万元的保洁岗为例,年保费约两三百元。
账务处理:
注意:费用归集需按岗位性质区分(管理岗进管理费用、销售岗进销售费用、生产岗进制造费用/生产成本),避免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导致成本核算失真。
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为超龄劳动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原则上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需注意,该险种为“单工伤保险”模式,若未来独立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扣除口径可能调整,建议以当地税务执行口径为准。
③未参保风险:省小钱,赔大钱
未依法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企业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十级伤残约 5 万 -10 万元;工亡赔偿金叠加丧葬及抚恤金可达百万以上。节省几百元保费可能引发巨额赔偿风险。
维度二:薪酬核算——从“粗放”到“精细”
①最低工资补差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必须补齐。例如深圳若此前月薪 2000 元,需每月补差 520 元,此为持续性核算工作。
②加班费单独核算
废除“退休返聘无加班费”惯例,严格按法定比例(150%/200%/300%)计算。财务需确保考勤、排班与工资表数据一致。
③支付方式规范
维度三:个税申报——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超龄用工虽不构成标准劳动关系,但新规赋予其法定权益底线。个税处理需谨慎:
特别提示:超龄用工签订的是《暂行规定》下的书面用工协议,非《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该协议主要锁定工资、工伤、工时及安全四大底线,是否完全剥离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责任尚需司法实践明确,财务不宜自行判定。
风险提示:若税务核查认定无雇佣关系而应按劳务报酬计税,企业将面临补税及滞纳金风险。此外,退休人员返聘工资无需合并退休工资计算个税。
维度四:养老保险衔接处理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已享养老待遇者继续工作不影响待遇领取;未享待遇者可个人续保,经协商一致也可由单位代缴(个人部分代扣)。
财务需关注两点:一是单位代缴部分的账务处理(涉及个人代扣);二是单位缴纳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政策解读完毕,进入实操阶段。若企业岗位设定完善,此项工作多由行政主导,财务侧重监督;反之则需财务深度介入。
新规实施后,以下 5 类企业受影响最大、问题最集中:
新规本质并非禁止使用超龄人员,而是杜绝低成本、低保障的粗放用工模式。《暂行规定》将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划定劳动基准底线。对财务而言,这是薪酬核算、个税申报、成本测算及税务合规的系统性升级。
三条核心行动建议:
1. 先把人摸清楚——全面盘点超龄在岗人员;
2. 再把账算明白——重新测算用工成本;
3. 最后把险保到位——确保工伤保险应缴尽缴。
新规已于 7 月 1 日正式施行,建议财务与 HR 联合开展专项自查,筑牢合规底线,切勿事后补救。
来源:税务经理人、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整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