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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解析新型网络犯罪相关案例,聚焦刷量控评、流氓广告、贩卖快递面单、AI洗稿牟利

上海法院解析新型网络犯罪相关案例,聚焦刷量控评、流氓广告、贩卖快递面单、AI洗稿牟利 知产前沿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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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聚焦技术创新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新型数据犯罪的司法认定、团伙犯罪量刑标准等关键问题

网络创新:技术应用须划定合法边界

——上海法院解析新型网络犯罪相关案例


导读

操纵虚假流量“刷量控评”、利用技术手段推送“流氓广告”、解析贩卖快递面单信息、发布伪原创"AI 洗稿”内容牟利……技术的迭代与“流量经济”的兴起正催生出技术加持下的新型网络犯罪。此类犯罪呈现手段技术化、对象数字化、场景生活化、形态产业化等新特点,对司法裁判提出全新挑战。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上海法院梳理相关典型案例,聚焦技术创新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新型数据犯罪的司法认定等关键问题,明确法律适用,提升网络犯罪打击与治理实效。









盗窃 token 等数据刷量控评

2022 年 9 月起,李某团伙通过招聘人员非法获取网站用户 token、cookies 数据,用于给直播间刷人气牟利。该团伙分工明确:有人负责编写脚本利用数据刷量,有人负责对 APP 重打包并植入窃取数据的代码,有人负责服务器管理。经鉴定,涉案服务器存储 token 数据 47219 条、cookies 数据 1421 条。公诉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结伙非法获取具有身份认证功能的计算机数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院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当前,“网络水军”操纵虚假流量已形成黑灰产业链。本案中,犯罪分子通过重打包 APP 植入恶意代码,在用户不知情下窃取账号权限刷量牟利,损害了用户安全并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判决明确非法获取 token、cookies 等数据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李翔

华东政法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

token、cookies 数据作为身份认证凭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范畴。本案裁判精准界分其法律属性,既避免将其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也防止与个人信息不当混淆。被告人重打包 APP 植入恶意代码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获取数据的典型情形。该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路径,彰显了数字时代刑法对数据安全的独立保护价值。









劫持用户手机强推广告

蔡某注册某推广平台账户后,与电商 APP 开发公司合作,在 APP 内配置 SDK 模块。用户安装运行上述 APP 时,会被强制下载并运行蔡某编写的程序,导致用户在打开相关 APP 时被强制显示蔡某的推广链接页面,蔡某借此获取佣金 600 余万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利用技术手段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用户手机完成指令,牟取巨额佣金,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蔡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以“流氓广告”为代表的非法网络推广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与网络安全。本案明确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系统的智能手机应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强制用户显示指定推广链接页面,属于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李怀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

部分中小微企业将“流氓广告”作为获利渠道,侵害他人权益并推高信任成本。此类案件当事人常兼具技术人员与公司实控人多重身份。审理此类案件,首先需精准剖析行为本质,准确认定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竞争秩序的客观损害;其次要包容审慎,发挥司法规范引导功能,推动数字经济平稳发展。









批量解析贩卖快递面单信息

彭某伙同他人未经授权侵入快递公司系统,批量解密快递单号并贩卖明文数据牟利。郭某烨则利用自动化脚本及模拟器,非法侵入快递公司后台服务器,批量解密单号获取收件人姓名、电话及地址后贩卖。公诉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非法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的数据,分别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院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郭某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快递面单承载大量个人隐私信息,是网络黑产觊觎的目标。本案中,被告人通过“侵入后台+自动化批量解析”的操作,使海量个人信息短时间内被窃取流入黑市,危害远大于传统倒卖。从行为性质看,未经授权调用系统数据接口属于典型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


盛弘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荣华第四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被告人未经授权调用接口批量窃取并贩卖面单数据,致使消费者隐私外泄,甚至可能被用于下游诈骗犯罪。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捍卫了消费者数字生活中的隐私与安宁,对构建全链条信息保护治理格局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组织利用 AI 洗稿

徐某等人合伙经营科技公司,利用 AI 软件对海量热点文章进行“洗稿”生成伪原创内容,并招募学员利用自媒体账号发布,赚取平台流量提成后分成。该团伙通过编撰虚假信息并有偿提供发布服务,非法获利 5 万余元。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结伙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编撰虚假信息并通过网络有偿发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AI 技术被不法分子用于侵犯著作权、传播虚假信息及非法经营等活动。本案中,犯罪分子组织利用 AI“洗稿”并发布伪原创内容获取流量提成。这种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提供有偿发布服务的行为,严重扰乱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本案明确组织利用 AI“洗稿”并对虚假信息提供有偿发布的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也明确了 AI 技术合理、合法的使用边界。


孙万怀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判决明确了利用 AI“洗稿”生成的“伪原创”信息的法律属性。此类信息刻意隐匿来源,导致公众误解,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实质危险性。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规模化提供此类信息发布服务,侵害了国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秩序。技术工具的中立性并非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刑法应依据行为实质危害作出精准回应,为人工智能产业规范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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