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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那 | 破解“换壳续占”:新《商标法》下恶意注册洗白行为的法律定性

孙那 | 破解“换壳续占”:新《商标法》下恶意注册洗白行为的法律定性 知产前沿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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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 引言
一、权利获取:商标恶意抢注洗白”行为
二、权利扩张商标权的跨类保护
、权利滥用的法律应对
· 结语

引 言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然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并未绝迹,反而从早期的“广撒网”式盲目囤积,演变为针对特定知名品牌的组织化、链条化及隐蔽化操作。侵权人利用商标确权制度中“无效宣告与注册审查缺乏联动”的结构性间隙,通过“换壳续占”等手段,使非法攫取商誉的行为获得形式上的合法外观,催生了大量“商标蟑螂”。这种将知识产权异化为利益寻租工具的行为,严重背离了《商标法》保护商誉、防止混淆的立法本旨。本文结合最新修改通过的《商标法》,沿着从恶意注册“权利获取”到“权利扩张”再到“权利滥用”的链条式脉络,深入分析相关法律规制路径。

一、权利获取:商标恶意抢注“洗白”行为

当前商标确权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极具迷惑性的“洗白”套路:抢注人在短期内大量囤积他人知名商标,当源头商标因符合《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宣告无效后,攀附者通过关联代理机构受让或迅速以相同标志重新申请注册。由于新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数量不多,往往不符合“大量恶意囤积”的典型特征,从而规避法律制裁。对此类行为需从以下维度进行准确定性。

(一)商标申请时的“恶意”是否可以跨主体传递?

“洗白”行为的法律评价核心在于:源头商标的“恶意”属性能否传递至关联主体就同一标志重新提交的注册申请?虽然形式上这是两项独立的法律行为,但依据民法“禁止反言”原则及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的“知情”即构成恶意传递的通道;参照《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亦可穿透公司外壳,将前后行为视为同一行为人的连续动作。当后一行为在目的、主体关联性及内容延续性与前一行为一致时,“恶意”属性应当传递。

具体操作中,可从四个维度检验新注册商标是否承继了源头的“恶意”:第一,源头恶意已获生效裁判认定;第二,标志具有同一性,且为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排除独立选取可能;第三,主体存在高度关联,如人员交叉、地址重合,或利用近亲属名义“挂名”囤积以规避代理限制;第四,时间紧密,即在源头商标被提无效后短时间内“备份注册”。若上述四点同时印证,应推定新注册承继了恶意。

此外,单纯的权利流转(转让)同样无法切断原始“恶意”。以“本美 MITOSUKI"商标案为例,司法实践遵循“注册时点判断规则”,后续转让不改变原注册行为的违法性质。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商标权自始不存在,后续转让亦丧失法律基础。因此,无论是“换壳”重注还是转让交易,均无法抹除注册时的原始瑕疵。

(二)商标“恶意申请”是否应仅以数量判断?

针对系统性抢注,不应陷入“唯数量论”的误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明确,针对同一权利人在不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即可构成规制情形。结合新《商标法》第十八条精神,即使注册数量较少,只要主观恶意明显、针对特定品牌实施接续性攀附,仍应适用相关条款予以规制。

在“亨特道格拉斯”商标无效宣告案中,国知局查明原注册人、被申请人及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存在重合,且被申请人囤积了 110 余件摹仿商标,据此推定三方串通合谋,认定其行为超出正常经营需要,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这一案例生动破除了“唯数量论”。

综上,“洗白”行为的根源在于对商标本质认知的偏差。商标价值源于商业使用中积累的商誉,而非标记本身或注册行为。若因侵权人名下商标数量少而放任“洗白”,无异于鼓励恶意抢注者设立“马甲”公司进行接力赛,这将严重侵蚀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规范目的。

二、权利扩张:商标权的跨类保护

侵权人完成“洗白”获取形式商标权后,往往利用该权利向知名品牌的关联品类进行跨类扩张,企图割裂品牌自然延伸。此阶段的审查痛点集中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与商品类似性的实质判断。

(一)互联网时代驰名商标认定的时间标准

新《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旨在为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虽然确立了“按需认定”原则,但在实践中,审查员常机械套用“注册满三年或持续使用满五年”的标准,拒绝认定互联网时代“速成”的驰名商标。在注意力经济重塑品牌传播规律的今天,许多新兴品牌依托新媒体渠道可在短时间内实现知名度爆发。若仅因注册时间不满三年就否定其驰名状态,显然脱离客观实际。

司法实践已有突破,如“小米生活”案中,法院认定“小米”商标虽注册不满三年,但已在手机商品上达到驰名状态,强调应综合考量各项因素,而非机械拘泥于时间节点。当诉争商标构成“原样复制”且申请人恶意明显时,若机械适用时间标准将纵容侵权扩张。因此,只要引证商标在申请日前已具较高认知度,且跨类使用足以导致公众联想,即应适用相关法律予以规制。

(二)商品或服务类似性判断的“分类表依赖”

新《商标法》第二十条是防止混淆的核心条款。若仅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形式编排判断类似性,将导致实质判断缺失。实践中,攀附者常将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在功能关联或周边类别上,因分属不同大类而被认定不类似,从而规避法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商品类似性判断不应拘泥于分类表,而应从功能用途、使用场景、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实质要素出发。例如,跨类消费电子与个人护理小家电,在功能场景、销售渠道及受众上高度重合,应认定为类似商品。此外,侵权人常伴随组合使用等隐蔽手段加剧混淆风险,如“新百伦”案中将许可商标与知名标志组合使用。因此,当引证商标显著性强、诉争商标系“原样复制”且恶意明确时,应适度放宽对商品类似程度的要求,进行实质性混淆可能性判断。

三、权利滥用的法律应对

当侵权人构建起形式上的权利堡垒后,其最终目的往往是将商标作为敲诈工具,对真正品牌创始人提起恶意诉讼。新《商标法》增加的“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赔偿责任”及“不得滥用商标权”条款,为此提供了直接依据。

(一)权利滥用的危害

“商标蟑螂”专指那些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而是通过发起诉讼或要挟获取利益的主体。其特征包括:专门指向正在或将要发生的商标使用行为;专注于诉讼价值而非使用价值;善于滥发警告函、滥用诉权施压。此类行为将被告拖入冗长的民事与行政程序中,即便最终胜诉,被告的商业机会也可能已丧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二)司法裁判的阻却机制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对于在先注册但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法院应慎用禁令。商标价值与使用紧密相关,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未与商品建立联系,慎用禁令可有效防止恶意注册人利用诉讼达到禁止他人商品存在的非法目的。

其次,需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穿透性审查。对于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内部许可或诉讼前突击签订的授权协议,若被许可方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不应认定为维持商标权有效的合法方式。严格的使用审查能有效打击“商标蟑螂”的诉讼基础。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面对“换壳续占”等隐蔽、链条化的恶意行为,孤立适用具体条款已显不足。应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度功能,弥合注册与使用脱节的问题。适用中既要避免直接援引一般条款,又要将其精神注入具体条款的适用过程,进行“穿透式审查”。将分散的看似合法的单个行为串联为非法的整体,透过现象看本质,对滥诉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治理“商标蟑螂”还需完善系统性法律制度设计。在强化商标取得阶段使用意图要求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行政确权与司法保护的程序衔接,形成协同保护格局,彻底压缩恶意注册的套利空间。

结 语

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商誉、防止混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面对日益隐蔽的“换壳续占”与“商标蟑螂”行为,必须打破“唯数量论”、“唯时间论”和“唯分类表论”的僵化思维。既要厘清恶意抢注“洗白”套路的法律性质,认定权源瑕疵不因转让而消除;又要遵循互联网品牌传播规律,灵活认定驰名商标,突破分类表限制进行实质判断。更重要的是,应在行政授权确权和司法侵权判定全环节贯穿诚实信用原则,推动商标制度向使用本质回归。只有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才能真正为创新主体的品牌建设保驾护航。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参见吴国喆:《善意认定的属性及反推技术》,《法学研究》2007 年第 6 期。

恶意应当是对虚假情事的明知,这样要求他承担不利后果就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这与人们的一般法感情和法观念相吻合,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明知故为者的惩戒和阻止。

【2】贾敏:《第 33696336 号"LAB HERCULES"商标异议案打击代理机构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商标网,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5 月 23 日。

【3】参见最高法 (2019) 行申 12034 号案行政裁定书。

【4】韩萍:《商标蟑螂现象之反思与应对》,《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 年第 3 期。

【5】参见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 1316 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裁判要旨指出: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通过“硬件 + 软件 + 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在较短的时间将小米手机打造成互联网品牌手机。在认定涉案“小米”商标驰名的时间节点、社会公众知晓程度时,需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并结合移动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对涉案“小米”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客观、全面地认定,不应机械地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持续 3 年或 5 年时间等相关内容的规定。

【6】参见杜颖,何吉:《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辨析》,《电子知识产权》2020 年第 8 期。“按需认定”原则的具体含义可界定如下:缺乏法定要件情形下不作驰名认定;商品相同或类似情形下不作驰名认定;可通过其它途径获得充分救济情形下不作驰名认定。

【7】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作出商评字 [2020] 第 0000301218 号裁定书。

【8】易继明:《遏制专利蟑螂——评美国专利新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法律科学》2014 年第 2 期。

【9】冯术杰:《〈商标法〉第 4 条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认定》,《知识产权》2022 年第 6 期。

【10】黄汇:《中国商标注册取得权制度的体系化完善》,《法律科学》2022 年第 1 期。

【11】陈明涛:《“商标使用”之体系建构与反思》,《环球法律评论》2022 年第 3 期。

【12】张凌寒,胡泽宇:《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规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法律适用》2020 年第 6 期。

作者:孙那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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