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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三单位联合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发布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三单位联合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知产前沿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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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涵盖商业秘密刑事、民事、行政保护,集中展现了深圳司法与行政机关协同发力,以高水平商业秘密保护持续优化创新生态、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与警示作用,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8 件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及行政保护领域,集中展现深圳司法与行政机关协同发力,以高水平保护优化创新生态、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为。

一、李某、罗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罗某原任职于某乙公司及其母公司,负责“海某项目”(运动手表无线快充)研发。离职后,二人共谋利用罗某原系统权限漏洞,远程下载该项目源代码。李某为规避监管,将代码改名后通过邮箱转发给罗某。罗某虽发现代码无法直接移植未予使用,但经鉴定,该源代码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评估合理许可使用费为 134 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二被告人在无权限情况下,共谋通过非法复制、电子侵入等手段窃取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涉案技术尚未披露使用,且评估价值合理,判决二被告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违约型与获取型犯罪的界限。被告人虽曾合法接触技术,但在离职无权限后,通过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重新获取,构成获取型犯罪。该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

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甲公司主张其大数据智能挖掘算法为商业秘密。被告肖某、许某等原系原告核心员工,离职后加入被告某乙公司,并在其开发的“学某某”APP 中使用了与原告实质相同的智能检索算法。原告遂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涉案算法具有商业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被告团队成员重合且无法合理解释算法实质性相同,判定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下架 APP,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 20 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算法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路径,有利于统一此类纠纷裁判标准。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三、欧洲某公司与苏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

欧洲某公司指控苏州某公司通过国际技术合作不正当地获取其人工心脏技术秘密。该案涉及境内外平行诉讼。经鉴定,原告主张的部分技术方案已被在先专利公开,不具有非公知性。

裁判结果

法院确立技术秘密保护的“透明度要求”,即权利人须通过载体图纸明确秘点内容和范围。因原告主张的部分技术信息缺乏非公知性,且图纸仅体现一种方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确立“载体确定性、范围明确性、边界可验性”三重维度,破解技术秘密“黑箱主张”难题,防止权利滥用及技术垄断,维护了国际技术合作生态的开放公平。

四、王某、杨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简介

王某、杨某原系某甲公司员工,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某乙公司。王某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将原公司加密商业秘密文件解密后发送给杨某使用。经查,某乙公司多台电脑存有该秘密文件,造成某甲公司经济损失 153.9 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二被告人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判决王某、杨某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 15 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深圳市光明区首宗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法院针对企业管理漏洞发出首份司法建议书,促使企业完善保密制度,对辖区企业具有较强示范效应。

五、白某、杨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简介

白某离职时未归还车载软件源代码,反而利用该代码打包成新软件。后白某与杨某入职新成立的某乙公司,继续使用该源代码进行维护升级。期间,某乙公司销售相关产品总额达 1600 余万元。经评估,造成权利人损失数百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白某、杨某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60 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30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技术跳槽”侵权案。法院探索将“民事和解”作为量刑从轻情节,既严厉打击犯罪,又有效维护权利人权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六、谢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简介

谢某在职期间,违反保密规定,通过去除水印、手机翻拍等方式,将公司核心设备设计规则及结构参数等技术文件转存至私人 U 盘。案发时,U 盘内存储数千张涉密照片,涉案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高达 1300 万元。

裁判结果

谢某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区分了“违约”与“盗窃”型侵权。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翻拍、转存等隐蔽手段使秘密脱离管控,应认定为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七、某甲公司、邱某、朱某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案情简介

离职员工邱某勾结某乙公司在职员工朱某,非法获取某乙公司的客户需求及交易价格等商业秘密,供邱某现任职的某甲公司使用。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

处罚结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认定三方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实施“一案三罚”:对某甲公司罚款 38 万元,对邱某、朱某个人各罚款 10 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了离职员工与在职员工“里应外合”的侵权链条。执法机关对公司及个人同时查处,有力打击了此类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黄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黄某将公司核心硬件设计方案存储于个人电脑,并在外部商业面谈中向第三方展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移送行政机关处理。

处罚结果

鉴于黄某积极配合调查并达成和解,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罚款 2 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为全市首宗“行刑反向衔接”案例。在刑事不起诉后,通过反向移送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实现了司法与执法的闭环,警示从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义务。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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