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掌握企业核心交易台账,离职前授意亲属设立同业公司抢占客户资源。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镇江某企业(以下简称“原公司”)起诉前员工赵某泄露核心客户资源,助其女儿成立同业公司抢夺客源。该案一审判决原公司败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认定涉案客户台账构成商业秘密,判令赵某及其女儿、两名公司合伙人连带赔偿企业 5 万元。
案情回顾:高管泄密致客户流失
2022 年 8 月,赵某入职镇江某企业担任技术岗,随即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竞业协议。协议明确客户名单、报价、交易记录等经营信息均属公司商业秘密,约定员工离职两年内不得泄密或协助亲友开设同类竞争公司,违约最高须赔偿 200 万元。
2023 年 5 月,赵某被纳入仅限高管和财务可见的内部工作群,获权查阅公司内部核心台账。该台账是企业长期投入人力、差旅费及业务提成积累的核心资源,详细记录了 75 家合作客户的深度交易信息,是企业维系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
2023 年 9 月,赵某尚在任职期间,便授意女儿小赵注册成立一家经营范围与其所在企业高度重合的公司,由小赵实际经营,王某、刘某为股东。次月,赵某从原公司离职。此后,原公司出现客户大量流失、营收大幅下滑的情况,怀疑核心客户台账遭泄露,遂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主张赵某等四人连带赔偿 40 万元经济损失。
一审败诉:台账被指缺乏专属内容
一审法院审理中,被告方辩称涉案台账仅是简单的客户信息登记,无特殊专属内容,不构成商业秘密,且企业缺乏直接泄密证据。一审法院采信了被告观点,认为企业台账仅罗列基础信息,未体现客户专属交易习惯与特殊需求,不满足商业秘密认定标准,最终判决驳回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深度交易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原公司补充完善了台账资料、业绩凭证等新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涉案竞品公司的全部税务开票记录。经查,小赵成立的公司经营期间开具 51 张维修发票,涉及 24 家客户,其中 6 家与原告核心客户重合,重合交易金额超 7 万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涉案台账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大要件:深度交易信息无公开渠道可查,能为竞品降低获客成本,且企业已通过权限管控与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依法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定,赵某具备接触商业秘密的专属条件,结合其女儿同期开设同业公司、抢占存量客户的事实,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四名被告无法提供重合客户合作的原始单据、合同等证据,需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推定泄密侵权事实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赵某赔偿原公司 5 万元,小赵以及股东王某、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企业超额赔偿诉求。案件诉讼费按过错重新分摊,四名被告共同承担一、二审部分诉讼费,逾期履行须加倍支付迟延利息。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