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开店两次被诉侵权,33 万赔偿款谁担?法院:特许人全额担责
加盟后因特许人指导不当导致标识侵权,店主是否有权向特许人追偿?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判决特许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梁心慈
案情回顾:指导不当致重复侵权
2020 年 8 月,李先生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支付加盟费后经营该品牌项目。经营期间,该公司指导李先生在店招及装潢中使用“啃骨头”系列标识,导致李先生被商标权利人客某公司起诉。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李先生赔偿。二审期间,在某餐饮公司指导下,双方达成和解,由该公司代付和解款并承诺停止侵权。
然而,和解后某餐饮公司为李先生重新设计的门头、墙面及灯箱仍包含侵权标识。尽管客某公司发函警示,李先生在公司指导下多次整改仍未到位,最终被认定为重复侵权并被判赔偿。李先生随后向客某公司支付了 33 万余元赔偿款。
法院判决:特许人过错致损应全额担责
李先生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加盟费并赔偿 33 万余元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某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负有持续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及确保经营资源合法性的义务。本案中,某餐饮公司明知其指导使用的商业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仍持续指导李先生使用,该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李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相应损失应由某餐饮公司全额承担。
最终,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权利与义务应对等
商业特许经营(即加盟)模式中,特许人作为经营资源掌控者处于优势地位,享有管理权和指导权,同时也必须履行贯穿全过程的经营指导义务。这不仅包括合法的brand授权,更涵盖日常运营合规指导及侵权风险排查。在因指导不当引发的纠纷中,“加盟商是独立法人”不能成为特许人推卸责任的理由,法律风险应与商业权利对等。
在此提醒广大中小经营者:签约前务必核实授权与资质;签订合同时明确权利边界与核心要素;经营过程中严格规范使用商业标识。做到事前审查清晰、合同约定明确、留存证据充分,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