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中,对标参考与良性竞争本是行业常态。但当竞品方发帖宣扬对方抄袭时,这究竟是正当维权还是不正当竞争?以下案例将为您揭晓答案。

案情简介
A 公司主营机械键盘轴体、键帽等零部件,拥有合法专利授权,且获权时间早于同业 B 公司。
2022 年 5 月初,B 公司在某键盘爱好者论坛发文,指控 A 公司抄袭仿造、侵犯知识产权。该文章迅速引发热议,热度极高。此外,B 公司还开展抽奖活动,要求参与者发布“支持原创、抵制抄袭”等内容,并鼓动购买 A 公司产品的用户退货。
A 公司认为 B 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B 公司辩称,A 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其网上言论均为公开客观信息,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B 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 A 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经查,B 公司称 A 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时间为 2022 年 3 月至 4 月。然而,根据 B 公司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其涉案产品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 2022 年 5 月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这意味着,B 公司在尚未取得专利授权前,便在网上散布 A 公司抄袭侵权的不实言论,对 A 公司的社会评价及正常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
此外,B 公司虽主张 A 公司侵权,但既未申请鉴定,也未向法院起诉,且当庭确认尚未掌握 A 公司侵权的充分证据。
法院认为,B 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相比普通主体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评论应更为严谨审慎。B 公司发表的文章内容已超出客观、合理、正当的商业评价范畴,主观上并非善意监督,而是旨在贬低竞争对手形象以提升自身优势,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客观上,相关言论导致公众对 A 公司产品质量及诚信产生怀疑,损害了 A 公司商誉。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
综上,法院认定 B 公司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构成要件,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市场竞争应以产品和服务品质为本,切勿将恶意贬损同业竞争者作为牟利捷径。任何以贬损对手为手段博取流量、抢占市场的做法,短期或许能制造舆论优势,长期看反而损害自身商业信誉和法律信用,得不偿失。
经营者在网络公开发表涉及竞争对手的言论时,应尽到审慎核实义务: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充分、表达是否客观、言论是否克制,缺一不可。尤其在知识产权争议中,权利取得以行政公告或司法认定为标志。在尚未获得授权或生效判决前,不应使用“侵权”“抄袭”等确定性措辞对竞争对手定性,更不应将舆论场当作“先行审判”的平台。未经核实即发布贬损性言论,可能构成商业诋毁,面临法律责任。若确认为合法权益受侵害,应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消费者面对网络上的企业争议言论,应保持理性判断,避免被营销话术引导。在事实尚未明朗之前,不宜轻信一方言论、草率站队。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也可能成为不实言论扩散的推手。良好的市场环境,需要各方共同守护。
法条链接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