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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键盘之争:专利未获授权就喊"抄袭",是维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以案释法 | 键盘之争:专利未获授权就喊"抄袭",是维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知产前沿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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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尚未获得授权或生效判决之前,不应以“侵权”“抄袭”等确定性措辞对竞争对手作出定性评价,更不应将舆论场当作“先行审判”的平台

市场经济中,对标参考与良性竞争本是行业常态。但当竞品方发帖宣扬对方抄袭时,这究竟是正当维权还是不正当竞争?以下案例将为您揭晓答案。

案情简介

A 公司主营机械键盘轴体、键帽等零部件,拥有合法专利授权,且获权时间早于同业 B 公司。

2022 年 5 月初,B 公司在某键盘爱好者论坛发文,指控 A 公司抄袭仿造、侵犯知识产权。该文章迅速引发热议,热度极高。此外,B 公司还开展抽奖活动,要求参与者发布“支持原创、抵制抄袭”等内容,并鼓动购买 A 公司产品的用户退货。

A 公司认为 B 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B 公司辩称,A 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其网上言论均为公开客观信息,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B 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 A 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经查,B 公司称 A 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时间为 2022 年 3 月至 4 月。然而,根据 B 公司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其涉案产品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 2022 年 5 月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这意味着,B 公司在尚未取得专利授权前,便在网上散布 A 公司抄袭侵权的不实言论,对 A 公司的社会评价及正常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

此外,B 公司虽主张 A 公司侵权,但既未申请鉴定,也未向法院起诉,且当庭确认尚未掌握 A 公司侵权的充分证据。

法院认为,B 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相比普通主体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评论应更为严谨审慎。B 公司发表的文章内容已超出客观、合理、正当的商业评价范畴,主观上并非善意监督,而是旨在贬低竞争对手形象以提升自身优势,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客观上,相关言论导致公众对 A 公司产品质量及诚信产生怀疑,损害了 A 公司商誉。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

综上,法院认定 B 公司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构成要件,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市场竞争应以产品和服务品质为本,切勿将恶意贬损同业竞争者作为牟利捷径。任何以贬损对手为手段博取流量、抢占市场的做法,短期或许能制造舆论优势,长期看反而损害自身商业信誉和法律信用,得不偿失。

经营者在网络公开发表涉及竞争对手的言论时,应尽到审慎核实义务: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充分、表达是否客观、言论是否克制,缺一不可。尤其在知识产权争议中,权利取得以行政公告或司法认定为标志。在尚未获得授权或生效判决前,不应使用“侵权”“抄袭”等确定性措辞对竞争对手定性,更不应将舆论场当作“先行审判”的平台。未经核实即发布贬损性言论,可能构成商业诋毁,面临法律责任。若确认为合法权益受侵害,应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消费者面对网络上的企业争议言论,应保持理性判断,避免被营销话术引导。在事实尚未明朗之前,不宜轻信一方言论、草率站队。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也可能成为不实言论扩散的推手。良好的市场环境,需要各方共同守护。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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