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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 年 9 月,李某入职四川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生物”)从事销售工作。同年 11 月,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法院判决认定,李某系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某某生物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随后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及诉讼费共计 6.6 万余元。2018 年 7 月,某某生物在完成对外赔偿后,向法院起诉李某进行追偿。
法院认为
本案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其比例。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违规超车导致事故且负全责。法院认为,李某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符合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原告主张依据《人事管理制度》及《遵纪守法承诺书》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责任。但法院指出,原告提交的制度名称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且无法证明两者关联,故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同时,用人单位作为受益方应承担经营风险。鉴于销售岗位交通风险较高,且事故发生在履职期间,单位亦应分担部分责任。考虑到单位已尽到一定的交通安全提示义务,基于公平原则,综合职业风险、管理疏漏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定:原告(单位)承担 30% 责任,被告(李某)承担 70% 责任。
风险提示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若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先行赔付后有权向劳动者追偿。具体责任划分如下:若是故意行为,劳动者通常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是重大过失,则需结合劳动者收入水平、行业风险、单位管理疏漏及损害程度等要素,综合判定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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