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聚焦人力资源合规管理,涵盖入职、在职及离职全周期痛点。圣典律师团队结合典型案例与法规政策,深入解析企业用工风险,从制度制定到落地执行提供专业辅导,助力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
基本案情
2016 年 6 月,张某与城某建设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职工患病需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2018 年 3 月 9 日,张某提交《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书》,表示自愿协商解除合同。自同年 4 月 1 日起,张某未到岗工作且未履行请假手续。公司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停止缴纳社保。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张某因多种疾病断续就医,获医嘱休息证明十余份。2019 年 3 月,张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等,被仲裁委驳回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曾书面申请协商终止合同,且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实际未到岗。虽然张某主张系因病治疗,但其首次门诊时间为 4 月 4 日,此前缺勤未办理请假手续,亦无证据证明公司已知晓其病假需求。
张某的缺勤行为与其提交的《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书》内容相互印证,应视为其以实际行为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风险提示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但必须合法、合理使用。若劳动者未按公司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俗称“请霸王假”),或在不属于医疗期的情况下长期连续请假,均构成违反规章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在充分举证劳动者违规事实的前提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企业应完善考勤与请假制度,确保管理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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