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 年 8 月,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并商议结婚。同年 10 月 21 日,原告出资 5 万元首付,以分期付款方式在石家庄某车行购置一辆白色宝马轿车,车辆登记于被告名下。原告主张该车系为缔结婚姻而购买,后因双方矛盾分手,婚约未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 5 万元购车款。
被告辩称,双方同居期间,原告承诺将车辆作为礼物赠与,且后续车贷及保险均由被告承担,故 5 万元属赠与性质,无需返还。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23 年 7 月网恋相识并同居。同年 10 月 21 日,原告支付 5 万元首付购买二手宝马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其使用。同居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2023 年 11 月 28 日,双方因矛盾分手。原告主张购车款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给付,婚约解除应予返还;被告则坚持该款项为赠与。
一审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支付的 5 万元购车款数额较大,非日常生活消费或小额赠与,应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分手,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理应返还。考虑到车辆已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其使用,结合车辆贬值及双方同居实际情况,酌情判定被告返还 3.5 万元为宜。被告关于“全额赠与”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某娟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王某鹏购车款 3.5 万元。
若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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