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赠药违规
严禁以“买药品赠药品”或“买商品赠药品”等形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
处罚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第七十二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2023 年 3 月,南宫市某药店在开展“买一赠一”促销活动中,将甲类非处方药“万通牌益气养血口服液”作为赠品,总货值 1242 元。该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赠送甲类非处方药,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 2484 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处罚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处方保留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七十二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2024 年 5 月,石家庄市某大药房因多次无法提供消*颗粒、强力**杜仲胶囊等处方药的对应处方,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仍继续违规销售云南**胶囊等处方药,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 1.85 万元罚款。
三、执业药师不在岗违规售药
零售药店在营业时间内,若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必须挂牌告知消费者,并停止销售处方药。
处罚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第七十二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4 年 3 月,安徽华*药房某分店在接到整改通知后,仍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销售处方药“鼻*适片”,被处以 5000 元罚款。
案例二:2024 年 3 月,永城市仁*堂大药房在执业药师姜某不在岗且未挂牌告知的情况下继续营业,被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 8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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