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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系上海安某物业有限公司(下称“安某公司”)保安,实行“做二休一”工时制。公司规定:事假一天由主管审批,三天以上需总裁审批;累计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补偿。王某已签收该制度。
2020 年 1 月 6 日,王某因父病提交请假单(1 月 6 日至 13 日)返乡。次日公司告知未准假,王某返程途中获悉父亲去世,遂向主管汇报并获准回家料理后事,直至 1 月 14 日返沪,15 日复工。期间应出勤日为 6 日、8 日、9 日、11 日、12 日及 14 日。1 月 31 日,安某公司以王某累计旷工三天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某申请仲裁获支持,安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质疑村委会出具的死亡及火化证明真实性。
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履行中,双方均应善意、合理行使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行使应兼具宽容与合理性。
针对安某公司主张的旷工事实,法院逐项认定:第一,1 月 6 日王某已提交请假手续且主管签字,公司未及时审批导致延误,该日不应认定为旷工;第二,1 月 7 日至 13 日期间,王某因父丧返乡,事假性质转化为丧假与事假并存。扣除法定丧假三天,实际事假仅两天。奔丧符合传统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且期限合理,公司应予以体恤;第三,1 月 14 日不在请假范围内,王某未到岗可认定为旷工。
综上,王某累计旷工未达三天,安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风险提示
企业在行使考勤管理与请假审批权时,除依据规章制度外,更应尊重公序良俗,体现人性化管理。本案中,员工奔丧符合伦理道德,考虑到地域距离及丧葬习俗,两天假期并未超出合理范畴。公司机械执行制度不予准假,不仅造成员工利益受损,亦违背社会一般观念,属滥用管理权。
解雇作为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应遵循比例原则。在员工请假虽有程序瑕疵但事由正当、且公司此前不予准假已显失公允的情况下,径直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苛,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建议企业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兼顾法理与情理,避免激化劳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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