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 年 6 月 22 日,原被告约定以 27000 元买卖一辆沪牌荣威小型汽车(车牌号:沪 AGF**)。原告按被告指示将全款支付至案外人徐青(被告女友)账户。随后,原告发现车辆所有权非被告所有且无法占有,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被告于 7 月 3 日退还 5000 元,剩余 22000 元未还。
原告诉请:1.解除买卖合同;2.返还购车款 22000 元;3.赔偿违约金 400 元。
被告辩称:涉案车辆为带牌使用车,无法过户;其仅为中间人,款项已转交卖方;要求先还车再退款;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抵押车辆并支付全款,被告交付车辆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后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他人拖走。经报警协调,被告仅返还 5000 元,余款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无权利瑕疵。本案车辆因抵押被拖走,致使原告合同目的落空,被告理应返还购车款。被告主张其为中间人且款项已转交,但未能举证,且聊天记录显示交易对象为被告,故该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解除合同诉求,因双方已完成交付,且原告未证明存在书面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故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因原告未提供约定依据,亦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 22000 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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