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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向心内科主任行贿,一医疗器械公司被罚没32万元!

医药代表向心内科主任行贿,一医疗器械公司被罚没32万元! 合规周知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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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嘉某科技公司因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被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 168349.35 元,并处罚款 16 万元。

(图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侵删)


案情回顾:医药代表行贿科主任获刑

行政处罚显示,该公司主营医疗器械销售。2020 年初,获悉上虞某医院心内科拟开展 DSA 业务后,公司通过医药代表联系时任该院内二科(心血管科)主任寻求关照。随后,在该主任协助下,心内科介入手术多次采用其提供的医用耗材。

为表感谢,该公司医药代表分三次向该主任行贿共计 9 万元。涉案期间,公司向该医院销售心内科耗材总金额达 1098246 元,税后净利润 168349.35 元,该金额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项,构成商业贿赂。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具有从轻情节,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168349.35 元,并罚款 16 万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杭州嘉某科技成立于 2010 年,持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020 年至 2023 年间,该公司在绍兴、新昌、宁波等地医院有多次耗材及设备采购中标记录。

药企将无法“甩锅”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经营者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原则上认定为经营者行为,除非企业能证明该行为与谋取交易机会无关。这意味着医药代表的违规将直接穿透至企业主体。

2023 年 8 月,中纪委发文强调精准惩治单位行贿,指出需综合判断单位性质、资金源及收益归属等要素。在监管升级背景下,试图通过签署“承诺书”等方式将行贿风险转嫁给医药代表个人的做法已难以为继。

随着《2024 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发布,提高医药代表准入门槛、完善行为规范及构建系统性监管体系已成为行业共识,合规管理势在必行。

医药代表合规管理策略

一、严格履行备案义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须对医药代表备案负责。企业应设立专门合规团队,统筹备案工作,确保及时录入、变更及维护代表信息。同时,建议建立信息化系统以提升备案资料的管理效率。

二、明确界定工作职责

企业需严格区分医药代表与销售职能,重点落实以下措施:

1. 职责审查:严查招聘文件、岗位说明书及绩效考核指标,确保代表职责不含销售推广,且绩效与销售脱钩。

2. 规范制定:出台从业行为指引,明确告知代表必须遵守的规则标准。

3. 培训赋能:加强专业培训,利用“互联网+"技术辅助学术推广,并对线上活动进行监督抽查。

4. 日常监督:建立汇报与举报制度,完善事后审查程序,重点监控医疗机构拜访活动,防患于未然。

三、优化绩效考核标准

针对“低底薪 + 高提成”引发的合规风险,企业应调整薪酬结构:

首先,保障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避免总收入违规;其次,剔除药品销售任务及业绩作为考核指标。建议将学术推广频次、拜访成功率、技术咨询效果、不良反应信息反馈质量及合规记录等作为量化考核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修正)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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