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安随一 | 黄元 | 张诗宇
2026 年 6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37 号,以下简称“对外投资新规”)正式公布,并将于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针对此前文章发布后读者关心的境外再投资领域相关问题,本文结合新规进行深度探讨与合规分析。
一、新规关于境外再投资的新老衔接规定
根据对外投资新规第三十三条,投资者以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等在中国境外再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此次首次将境外再投资明确纳入国务院行政法规层级的管理范围。
在后续配套制度出台前的过渡期内,现行规则依然有效。以下从适用范围、期限、外汇监管及罚则四个维度进行解析:
(一) 适用范围:涵盖间接投资与多种权益工具
新规第二条对“对外投资”的定义中,明确增加了“间接投资”情形,投资工具范围扩展至企业股权、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境内企业在合法完成首轮境外投资后,需审慎评估后续交易行为。无论是否采用多层嵌套架构,也无论是否使用股权控制之外的协议控制(VIE)、技术服务或收益权等工具,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均纳入对外投资新规的管理范围。
(二) 适用期限:过渡期内现行规则继续有效
新规未直接废止现行规则。在过渡期内,仍适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确立的管理体系:
- 适用主体:已完成境外投资手续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内母公司的直接投资);
- 适用时间: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履行事后报告义务,无需事前备案;
- 主管部门: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投资路径:仅限境外企业在境外进行的再投资,不包含返程投资。
实践中,各地商务部门对报告时限及标的资产信息披露要求趋严。对于涉及返程投资的情形,虽无明文禁止,但审批态度趋于保守,需个案沟通。
(三) 外汇监管:受存量权益登记约束
根据汇发 [2015]13 号文,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已改为存量权益登记。境内企业须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报送上年末数据。虽然再投资外汇使用无单独登记规定,但因年度申报需填写《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及《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间接开展的境外再投资实际上受到外汇局及经办银行的约束。未按规定登记将面临处罚及业务限制。
(四) 适用罚则:违规成本显著升级
对外投资新规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罚则,同步适用于境外再投资违规情形。核心罚则包括三类违规行为及市场禁入措施:
二、境外再投资领域的合规方向和改革前瞻
对外投资新规开启了监管改革序幕。结合现行规定,对未来监管体系及典型误解场景预判如下:
(一) 构建多部门联动的监管体系
境外再投资监管不再局限于商务部门的单一报告手续,而是形成商务、外汇及投资主管部门的联动监管:
- 外汇监管强化:境外留存收益汇回需严格遵守外汇法规。尽管取消了再投资外汇备案,但部分外管局及银行倾向于将自有资金再投资收益视为直接投资收益,要求按 ODI 手续办理,具体需事先沟通。
- 数据互通趋势:未来可能实现商务部业务系统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的数据互通乃至统一申报,并将投资主管部门纳入事前或事后监管链条。
- 存量资金监管:针对境内主体留存境外的存量资金,预计将出台配套的事后监管和补备案政策。
(二) 明确监管适用场景与实操建议
针对投资者常见的理解偏差,以下列举两种典型情形及应对策略:
情形一:申报时点界定不清
问题: “完成境外法律手续”的时间节点常因各国设立程序差异(如前置审查、多部门审批)而产生困惑,导致申报拖延或误判。
实操建议:
- 原则上在标的企业设立后立即启动报告申报;
- 申报前咨询专业律师及监管部门并保留记录;
- 预留充足的材料准备及系统补正时间。
情形二:资金来源界定不清
问题:使用账面留存资金(原申报未用完部分)进行再投资存在合规风险。若用途变更可能构成重大项目变化;且该资金性质偏向直接投资,未必适用再投资手续。
合规要点:境外再投资应主要使用合法持有的境外资金(如经营利润、境外贷款、发债所得等),原则上不包括境内新汇出或未使用的资金。
实操建议:
- 若留存资金未用完,应优先办理变更手续减少申报出资额,避免擅自挪用;
- 项目开展前就资金来源与监管预沟通,必要时征询律师意见;
- 标的企业方应对投资方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防范连带风险。
本文仅就对外投资规定对境外再投资领域的启示进行初步探讨。后续我们将围绕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境外存量项目处置等方向深入分析。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政策动态,提前做好合规筹划。
注释:
[1]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 (地区) 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2026 年度 ODI 存量权益登记对象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登记的主体,报送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4] 外管局及银行关注境外利润真实性及设立、持有境外企业时的手续完备性(如 ODI 存量权益登记是否按时完成)。
[5] 以上海为例,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入“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进行半年报填报。
[6] 以上海为例,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报送年度存量权益数据。
实习生汪卫对本文内容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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