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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2026年第20号公告-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

【新政】2026年第20号公告-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 创司达财税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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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核心要点速览



2026 年 7 月 16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20 号)。这是自 2015 年电池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修订,涵盖锂离子、光伏、钠离子及固态电池等核心品类。

成熟电池分步恢复征税

适用品类

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

时间与税率

政策背景

上述电池自 2015 年起享受免税优惠,此次调整为分步恢复征收。此举旨在顺应产业发展形势,发挥消费税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光伏电池纳入征税范围

适用品类

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

时间与税率

新兴技术电池阶段性免税

适用品类

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

免税期限

2026 年 9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逻辑

体现“成熟技术分步恢复征税、前沿技术轻装上阵”的差异化导向,鼓励技术创新。

减免税资质管理要求

1. 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或无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优惠。

2. 纳税人首次申报前,须取得具有 CMA 资质认定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性检测报告

消费税抵扣与征收管理

1. 已税原料抵扣:购进、委托加工或进口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

2. 自产自用规则:自产应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移送时申报缴纳。




02


新政原文及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0 号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现将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 2% 税率征收消费税;自 2027 年 9 月 1 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 4% 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 2% 税率征收消费税;自 2028 年 4 月 1 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 4% 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 CMA 徽标),且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五、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六、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七、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 号)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见附件 1,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见附件 2。

特此公告。

附件:1. 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pdf

2. 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 年 7 月 16 日




来源:税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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