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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得抵扣投资额70%后再计税

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得抵扣投资额70%后再计税 创司达财税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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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壮大耐心资本,完善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政策体系。耐心资本主要由政府引导基金、国有资本及社会长期资本构成,是支撑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的关键金融力量。当前,耐心资本已成为国家引导基金的鲜明标签,叠加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有利于初创企业形成“投资—成长—再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投资者而言,如何合规享受相关税收红利是关键。

用投资额的 70% 抵扣所得

政策核心:长期持有方可享惠

我国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均以投资持有期限满 2 年(24 个月)为基本前提,旨在鼓励投资者具备“长期陪伴”的耐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按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针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其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可分别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或经营所得。

享受优惠的两大合规条件

投资方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一是主体资格规范。 投资方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已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只有专业、规范的投资机构才能享受此优惠。

二是独立性与持股比例限制。 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并实行查账征收。若被投资企业为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方不能是其发起人;且投资后 2 年内,投资方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该条款旨在保持被投企业决策独立性,防止资本过度控制,同时也为引入更多分散的耐心资本留出空间。

合伙人可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案例解析:持续扩募提升回报

假设 Y 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初始规模 1 亿元,其中法人合伙人 M 上市公司出资 80%(8000 万元),个人合伙人张某出资 10%(1000 万元)。2023 年,Y 基金直接投资 K 初创科技型企业 1 亿元。2025 年,Y 基金分得应纳税所得额 8000 万元,且该笔投资已满 2 年,符合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

情景一:基础投资回报

M 上市公司分得所得 6400 万元(8000×80%),可抵扣 5600 万元(8000×70%),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800 万元。个人合伙人张某分得所得 800 万元,可抵扣 700 万元(1000×70%),抵扣后经营所得为 100 万元。可见,长期投资能为合伙人带来显著税收红利。

情景二:原合伙人追加投资

若 2023 年 Y 基金扩募 1000 万元继续投资 K 企业,且全部由 M 上市公司认购,至 2025 年追加投资已满 2 年。此时 M 公司出资比例升至 81.82%,张某比例降至 9.09%。

2025 年若 Y 基金仍实现应纳税所得额 8000 万元,M 公司分得所得约 6545.6 万元,可抵扣税额增至 6300 万元(9000×70%),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降至 245.6 万元。张某分得所得约 727.2 万元,可抵扣 700 万元,抵扣后经营所得为 27.2 万元。数据显示,持续扩大耐心资本投入,能有效降低法人合伙人的应税所得,提升投资回报。

新合伙人加入,税额也可抵扣

新增资本:共享税收优惠红利

若 Y 基金新引入机构投资者 N 公司认购 1000 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M 上市公司出资比例降至 72.73%,张某与 N 公司各占 9.09%。

2025 年若 Y 基金实现应纳税所得额 8000 万元,M 上市公司分得所得约 5818.4 万元,可抵扣税额为 5600 万元(基于原始投资额计算,此处需注意具体抵扣额度分配规则,通常按各自投资额对应抵扣),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约为 218.4 万元。N 公司分得所得约 727.2 万元,可抵扣 700 万元,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27.2 万元。张某情况同上。

分析表明,吸引新合伙人加入不仅能让新投资者享受税收优惠,也能通过做大基金规模和优化结构,进一步降低原有法人合伙人的税负。只要投资者持续壮大耐心资本并符合政策要求,即可形成“投资—成长—再投资”的良性循环,吸引更多长期资本入市。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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