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
定义
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指将境外存在损坏、失效或缺陷的货物以保税方式运入区内,经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业务。
业务种类
自 2020 年起,四部委联合发布四批目录,累计 276 项产品(含汽车变速箱、动力电池等)可开展保税维修。部分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已突破《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政策适用范围持续扩大。
亮点举措
依据国办函〔2026〕40 号及商务部等三部门 2025 年第 82 号公告,主要举措如下:
一是突破双重限制。允许国内出口产品及其零配件自境外入区维修后复运出境,不受维修目录及禁止类目录限制,打通出海服务链“最后一公里”,并探索负面清单管理。
二是畅通双循环。允许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全球生产、国内销售产品的保税维修,维修后可返境或出口,促进绿色循环经济。
三是支持区内流转。允许区内维修成品用于以直接离境为目的的区内生产加工。
四是稳妥推进内销。在总结评估基础上,逐步允许进境保税维修成品转内销,按现行进口规定执行。
海关监管
企业须开设 H 账册,建立待修、已修(含无法修复)、料件电子底账。设立账册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管理制度及计算机系统,实现全程跟踪;
2. 与海关联网并能进行数据交换;
3. 对待修、已修货物、料件、替换坏件及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需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保税维修货物通关
1. 境外进出:待修货物入区及已修货物出境,填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保税维修”(1371)。
2. 境内进出:待修货物从境内入区,区外/区内企业报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报进境备案清单(1371);已修货物返境,报进口报关单(1300),费用分列,区内企业报出境备案清单(1371)。
3. 料件管理:维修用料件按保税货物管理,按规定申报进出及结转。
4. 后续处置:维修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0864/0865);无法出境的不得内销,须销毁;属固体废物的按相关规定管理。企业应及时报核账册。
项目申报指引
目录内产品:由综保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评估论证,制定监管方案并报省级部门备案。
目录外产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以试点方式报请商务部等部门研究支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维修
定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维修,指企业在区外以保税方式将境外货物或运输工具运入境内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业务。
业务种类
仅限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定允许的项目。严禁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不得借维修之名行拆解、报废之实。
根据商办贸函〔2025〕276 号,适用范围包括:
1. 自贸试验区及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效显著地区(苏州、东莞、天津滨海新区)。
2. 目录内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飞机、船舶、盾构机等大型装备“两头在外”维修;试点地区参照自贸区目录执行。
3. 目录外业务:上述区域内企业开展目录外产品维修,均以试点方式推进。
企业开展条件
1. 信用状况良好,非失信企业;
2. 具备相应场所设备,能对各类货物及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
3. 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系统及制度,实现全程跟踪并按规申报;
4. 提交业务说明、维修合同、授权文件及必要的批准文件。
海关监管内容
海关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电子底账。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 1 年,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可按合同有效期确定。
企业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如实申报替换旧件、坏件及边角料信息。主管海关实施抽批监督、风险分析及下厂核查,频次结合企业信用及风险情况确定。
保税维修货物通关
1. 货物申报:待修、已修、无法修复货物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维修用料件按“进料/来料加工”申报,复出或结转按对应方式申报。
2. 废料处置:替换旧件、坏件及边角料按实际状态以“进料/来料边角料复出”申报出境。原则上全部复运出境,无法出境的不得内销,须按规定销毁。
3. 余料管理:保税进口料件余料按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申报指引
目录外产品:由企业提交申报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以省级政府名义报商务部,经多部委同意后试点落地。
目录内产品:由企业提交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省级政府,经评估论证后自主支持并下达文件。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办理请咨询主管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