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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欧盟“3欧元关税”落地:一项过渡性措施如何重塑对欧小包裹贸易

【第一财经】欧盟“3欧元关税”落地:一项过渡性措施如何重塑对欧小包裹贸易 江西外贸
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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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7月1日起,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进口小包裹,进入欧盟关境时开始按商品税目缴纳每类3欧元的固定关税。

2026 年 7 月 1 日起,价值不超过 150 欧元的进口小包裹进入欧盟关境时,将按商品税目缴纳每类 3 欧元的固定关税。这项被欧盟称为“过渡性”的安排将持续至 2028 年 7 月 1 日。

此举终结了低价值包裹长期享有的免关税待遇,也是欧盟自 2023 年启动海关改革以来第一项真正落地的成果。欧盟委员会数据显示,2024 年进入欧盟的 150 欧元以下包裹约 46 亿件,其中 91% 来自中国;2025 年该数字升至约 59 亿件,自 2022 年以来大致每年翻倍。对于以直发模式服务欧洲消费者的中国跨境电商而言,3 欧元已成为一道新的、绕不开的成本线。

对中国卖家而言,核心困惑往往不在于“是否交钱”,而在于厘清费用性质。在欧盟新规改革中,3 欧元固定关税、酝酿中的处理费以及既有的进口增值税常被混淆,欧盟统一措施与成员国单边收费也需明确区分。

3 欧元固定关税背后的制度逻辑

理解 3 欧元固定关税,需将其置于欧盟海关改革的整体框架中审视。上海海关学院海关与经贸研究院院长朱秋沅指出,欧盟海关改革围绕大数据、风险管理、执法统一性与制度现代化四个维度展开。3 欧元固定关税是 2026 年至 2028 年间的过渡性安排,属于跨境电商税制改革的阶段性举措。

完整的跨境电商关税改革旨在推行“五档简化税制”,即按商品 HS 章归类,适用 0%、5%、8%、12%、17% 五档税率,免去逐件精细归类与原产地判定的负担。之所以采用临时固定关税而非直接切换,核心在于配套基础设施尚未建成。五档简化税制的落地必须依托欧盟海关数据中心及欧盟海关管理局的实际运行,这套系统按计划需到 2028 年才具备条件。若届时数据中心无法投入运行,欧盟委员会可提案延长临时关税适用期。因此,2028 年是目标节点,而非绝对终点。

从立法进程看,改革明显提速。面对包裹量激增与成员国压力,欧盟理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达成政治协议,决定提前引入过渡性关税,并于同年 12 月敲定 3 欧元固定税率。相关立法以理事会条例第 (EU)2026/382 形式公布,将于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适用。

三个常被混淆的收费分野

针对 3 欧元固定关税、进口增值税及热议的“处理费”,需从法律定性上予以拆解:

3 欧元过渡性固定关税

属于关税(间接税),针对商品进口状态征收,计税标准按 HS 编码分类。关税属欧盟统一事权,全欧实施相同税率。需特别澄清的是,3 欧元是按商品税目而非按包裹计征。若一个包裹内含真丝上衣和羊毛上衣等不同税目商品,需分别计征,品类越杂成本越高。

进口增值税

属于成员国事权,各国税率自主设定,属流转税,进口后进项可抵扣,计税基数包含货值与关税。虽常由海关代征,但其计税依据、税基及税率规则与关税截然不同。

海关处理费

性质为行政规费,非税收,旨在弥补海关批量清关的行政成本。此前欧盟曾提出每件 2 欧元、经欧盟仓库中转降至约 0.5 欧元的方案。目前收费标准与对象尚未最终敲定,预计最晚于 2026 年 11 月通过授权法案落地。部分成员国(如法国)曾先行收取本国层面小包处理费,但在欧盟统一关税落地后已暂停。

关于资金归属,关税与手续费均属欧盟传统自有财源,主要部分归欧盟所有,成员国按征收成本留成。

从平台直发到海外仓的应对空间

3 欧元成本由谁承担,取决于“远程销售”这一技术性概念。依据欧盟《增值税指令》,远程销售需满足四项要件:由应税主体向欧盟境内客户供货、交易对象为欧盟境内个人或法人、供应时货物在关境外、由供应商或其代理人安排发运。其中,“供应商负责发运”口径宽泛,即便供应商仅间接介入运输统筹或外包物流,亦属此列。

平台直发模式

SheinTemu 等平台型直发模式是新规最直接的适用对象。只要交易构成远程销售,无论卖家选用何种申报方式(H1、H6 或 H7),也无论是否使用 IOSS,均统一适用 3 欧元关税。

海外仓模式

对已在欧洲建仓的品牌卖家,需分层看待。若货物存入保税仓前已完成对欧盟消费者的销售,仓储仅用于分拨,理论上仍属远程销售,需缴纳 3 欧元。

若货物存入保税仓后再向欧盟消费者零售,该操作本身违反欧盟海关法规及《增值税指令》,因保税仓运营许可禁止用于零售业务,且禁止将用于最终消费的货物存入海关保税仓库。供应商若要将仓内货物售给欧盟消费者,必须先申报进口。此时交易不再被视为跨境远程销售,而是转为欧盟境内本土销售或区内远程销售,实质是转入传统贸易路径。

合规建议

3 欧元临时关税难以通过原产地规则或 AEO 资质规避。前者适用于所有经济体且 H7 申报不涉原产地,后者合规成本远超关税本身。真正值得投入的是长周期布局:在贸易投资一体化思路下,出海前后应进行原产地规则全链协同筹划与管理,通过网状倒序筹划、吃透主规则、善用补充规则与程序工具等路径,合规跨越壁垒,筑牢可持续海外发展根基。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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