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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跨境电商协会
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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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口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文件及海口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符合支持方向并入库的项目;“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建设资金。

第三条 管理原则: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牵头项目全过程管理及机制建设,指导各区及第三方机构工作。

(二)市财政局:配合建立资金管理机制,负责资金下达、使用监督及绩效评价。

(三)各区政府(开发区):落实属地责任,负责项目申报、监管、验收、绩效及数据报送。

(四)相关部门:发改、资规、生态、农业、科工信、住建、交通、供销等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五个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骨干批发市场升级:支持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提升集散与调控能力(不含大宗、能源、金融市场)。

2.菜市场标准化智慧化:支持改造及拓展服务功能,发展连锁菜店。

3.冷链物流基地布局: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基地,衔接国家骨干网,畅通工业品下乡与农产品进城。

4.现代物流发展:推广标准载具循环共用、带板运输;支持智能仓配、无人配送等智慧化改造。

5.高品质消费场景:支持商圈业态创新、老字号发展、免税融合及数字化改造;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聚焦米面油肉蛋菜奶等重点品种,优化网络布局。

1.批发市场保供能力:支持仓储设施改造、数字化转型及“平急两用”应急处置能力提升。

2.骨干仓储加工升级:布局应急保供中心仓,支持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及冷链车辆设备更新。

3.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及应急食品储备,探索小包装食品储备试点。

4.监测预警:建设全市保供平台,强化量价监测与多部门数据共享。

5.“平急两用”场地:布局临时转运接驳站,建设集零售餐饮于一体的社区商业体系。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1.农村商业体系:升级乡镇商贸中心、超市及集市;支持村级店改造为连锁便利店,推行“多站合一”。

2.物流配送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整合邮政供销资源,推广共同配送与智能设备。

3.农产品上行:支持产地预冷、初加工设施购置及数字化技术应用。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对象: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物流及供应链企业。

1.数字化转型:支持线上线下融合、统仓统配、即时零售及跨境网络零售。

2.现代供应链: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赋能中小企业。

3.跨界融合:推动与现代农业、制造业及生活服务业协同。

4.新业态培育:发展数智供应链、品牌连锁、直播电商等新模式。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统筹“两网融合”与“以旧换新”。

1.回收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标准的废旧家电家具分拣中心建设,发展“互联网 + 回收”及全流程追溯系统。

2.新型回收模式:支持“线上预约、线下回收”及智能回收终端建设。

3.公物仓建设: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构建统一回收平台。

第六条 负面清单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罚款捐赠、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商业地产开发(含土地购置租赁)、内部办公支出、人员经费及项目组织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支持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一)非营利民生项目:全额保障。

(二)公益类民生项目:(如农批市场、菜市场、便利店等)支持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 50%,单项目上限 3000 万元。

(三)特定方向项目:(再生资源、农村商贸、生活必需品保供)支持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 40%,单项目上限 3000 万元。

(四)其他方向项目:(城乡融合、骨干企业培育)支持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 30%,单项目上限 3000 万元。

其他要求:实行总量控制;有效投资额指 2024 年 1 月 1 日后发生、符合范围且扣除可抵扣增值税的金额。

第四章 项目与主体要求

第九条 申报主体要求

1. 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户,证照齐全;

2. 注册满 1 年(并购重组除外);

3. 为项目实际投资实施主体;

4. 管理规范,具备实施能力,财务良好,无重大风险;

5. 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较大安全/质量事故及重大违法违规;

6. 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骨干企业附加条件(满足任一):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20 亿;农批市场≥10 亿;连锁零售≥5 亿;连锁餐饮≥1 亿;商贸物流等企业主营收入≥5000 万。

第十条 申报项目要求

1. 符合五大支持方向;

2. 有效投资额门槛:民生保障类>50 万,农村商贸类>100 万,其他类>150 万;

3. 地点位于海口市辖区内;

4. 2025-2027 年新建/在建/改造,2027 年 10 月 31 日前完工;

5. 方案明确,资金落实;

6. 手续齐全,租赁/委托协议有效期至 2028 年底以后;

7. 近三年未获中央财政资金(含基建投资、特别国债)及地方专项债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向所属区牵头部门提交申请。

(二)区级初审:通过后报市商务局。

(三)市级评审:纳入储备库,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支持名单。

(四)公示公开:公示 7 天无异议后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严格按招投标程序确定供应商,经评审公示后纳入支持名单。

第十三条 每单位限报 3 个项目,每项目限报 1 个方向。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常态化申报,不定期评审。

第十六条 变更与退出

因客观原因或主动退出需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变更。涉及投资额变化的,视情收回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

存在违法、骗资、擅自改目标、无正当理由未完工或验收整改不合格等情形,将终止项目、追回资金并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日常监管

(一)进度报送:每月 5 日前报送月报;区级定期督查,市级不定期抽查。

(二)绩效报送:建成后按期报送运行绩效数据。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实行“建成一批、验收一批”。有效投资超 200 万且达标者可申请阶段性验收(限 2 次)。

第二十条 验收程序

单位申请→区级初验→市级现场验收(含审计)→专家评审→公示 7 天→拨付资金。未通过者限期整改,逾期终止资格。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拟定分配方案,经审议由财政局下达、商务局拨付。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验收公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拨付。

第八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2026 年 5 月底前完成中期自评。

第二十四条 及时总结经验案例,加大宣传推广,推动试点成效扩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海口市商务局官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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