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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的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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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的范围界定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尚无全球统一的权威定义,导致其统计口径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将其特征概括为:网上订购销售、跨境交易运输、有形货物及面向最终消费者。
跨境电商不仅是“互联网 + 外贸”,其内涵更为丰富。在载体上,除互联网外还涵盖卫星、电信等数字形式;在交易客体上,不仅包含外贸商品和服务,还涉及行邮物品等非贸个人自用物品。全面理解跨境电商需深入把握其主体、客体及载体核心要素。随着业态创新,跨境电商正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数字贸易呈现深度交叉融合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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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视角下的狭义范畴
我国跨境电商范围界定随试点发展由小到大演变。海关作为监管与统计部门,通过设立9610、1210、1239、9710、9810等监管代码实施管理。凡以此类代码申报通关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均纳入监管统计。
受限于职能与监管条件,上述代码仅覆盖“通过经海关认可并联网的电商平台进行交易”的电商企业或个人的进出境货物及物品。该范畴未包含服务贸易(除与货物相关部分)及未按要求申报的货物,属于狭义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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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径统计制度的建立与数据表现
为客观反映业态规模,海关探索建立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制度,于 2020 年成为官方发布口径。该制度将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市场采购及邮件快件渠道中符合跨境电商特征的进出境货物纳入统计,范围与世界海关组织框架一致,但仍不包含服务贸易。
数据显示,2020 年跨境电商进出口总值达 1.69 万亿元,同比增长 31.1%。同期,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 37.21 万亿元(增长 4.5%),网上零售额 11.76 万亿元(增长 10.9%)。此外,电子商务服务营收 5.45 万亿元(增长 21.9%),另有机构测算全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值为 12.5 万亿元(增长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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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差异成因与发展趋势
不同机构数据的差异主要源于对跨境电商定义、范围界定、统计口径及数据来源的不同。从趋势看,跨境电商将涵盖有形货物与无形服务。《电子商务法》已明确电商包含服务,随着我国试点深化,跨境电商的内涵将持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形式更加多样。
来源:中国海关学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