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委员会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 2026 年 8 月 1 日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与对象
根据《互认安排》,中乌双方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具体而言,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兹别克斯坦海关 AEO 制度认证,且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对于互认的 AEO 企业,两国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提供以下便利:
- 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检查;
-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协调解决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中断后恢复时,享有优先通关权。
三、中国出口申报要求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编码告知乌方进口商,由其按当地规定申报。编码格式为"AEOC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 至 17 位主体标识码”(示例:AEOCN123456789)。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四、中国进口申报要求
中国企业从乌兹别克斯坦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填写乌方 AEO 编码。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UZB)/9 位企业编码/Ⅲ"(示例:UZB/123456789/Ⅲ)。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23 日
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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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陶永
审校/ 包滢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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